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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方式和标准

来源:互联网2015-11-17 17:36:57

  补贴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高粱)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即: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农民合作社(统一经营)、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为适度规模生产经营提供集中育秧、插秧、病虫害统防统治、烘干等增产增收技术推广与社会化服务)。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按耕地流转面积进行支持,小规模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的耕地流转面积为30-200亩,中等规模种粮大户的耕地流转面积为200-1500亩,大规模种粮大户的耕地流转面积为1500亩以上。

  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其实际经营、服务面积进行支持。

  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按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用于粮食生产经营的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补贴。

  补贴方式和标准

  (1)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稻谷烘干进行现金直补。

  标准:每吨稻谷(湿谷)补贴80元。

  (2)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进行现金直补。

  标准:水稻(早稻30亩以上,晚稻50亩以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20元(补贴资金已含宁政发[2015]5号文件的奖励资金),但每户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玉米、高粱50亩以上种植大户、家庭农场按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00元,但每户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3)对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其实际经营、服务面积进行现金直补。

  标准:种粮合作社按水稻、玉米、高粱实际种植面积每亩补贴100元(补贴资金已含宁政发[2015]5号文件的奖励资金),但每个合作社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

  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按其实际服务面积集中育秧每亩补贴40元;机插秧每亩补贴20元;病虫害统防统治每亩补贴20元。

  (4)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给予现金直补。

  标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补助按贷款支付利息的50%补贴。

  发放要求

  (1)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稻谷烘干补贴:首先由补贴对象在水稻收割后15天内向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然后由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补贴对象要提供购种发票、土地流转合同以及交售给粮食烘干企业的稻谷(湿谷)结算票据〕。

  (2)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合作社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补贴:首先由补贴对象在水稻、玉米、高粱收割前30天内,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并汇总上报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然后由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补贴对象要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和售粮结账凭证(银行往来凭据),数量按早稻700斤/亩、晚稻800斤/亩计;专业合作社要提供土地流转合同和统一生产经营的依据〕。

  (3)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服务补贴:首先由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并汇总上报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要提供服务所在乡镇、街道和村服务合同、结算清单等)。

  (4)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补贴:首先由补贴对象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由乡镇、街道进行核实并汇总上报县粮食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补贴对象要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借据、贷款利息支付凭证)。

  发放方式

  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补贴资金采取财政涉农补贴资金“一卡通”的方式直接补贴到户;对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组织补贴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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