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10-24 09:33:59
各镇农机部门:
根据市农机局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现将市级农机作业补贴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告知如下:
一、相关政策告知:
1、实施范围及对象
农机作业、粮食烘干补贴政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实施。
补贴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2、补贴种类、标准及计划量
(1)、秸秆机械化还田。当年购置85马力及以上的大中型拖拉机,单机全年作业目标面积350亩,补贴标准10元/亩,计划每台最高作业补贴3500元。全县计划补贴11.2万亩。
(2)、粮食烘干。当年购置10吨及以上的粮食烘干机,单机全年烘干目标量150吨,补贴标准40元/吨,计划单机最高作业补贴6000元。全县计划补贴8250吨。
(3)、水稻机插秧。当年购置乘坐式插秧机,单机全年作业目标面积400亩,补贴标准5元/亩,计划单机最高作业补贴2000元。全县计划补贴5.6万亩。
上述三种机械目录参照《2015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执行。
3、补贴原则
农机作业、粮食烘干补贴实行 “定额补贴与定量补贴相结合”的原则,低于作业目标面积、烘干目标量按实际作业面积、烘干量进行补贴;高于作业目标面积、烘干目标量按作业目标面积、烘干目标量进行补贴。符合补贴种类及标准的,当年未享受补贴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转下年兑现补贴。
申报农机作业、粮食烘干补贴必须是本县机具在本县区域范围内完成的作业面积、烘干量。
4、操作程序
(1)、领取农机作业、粮食烘干补贴申请表。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农机作业、粮食烘干结束后,携带身份证和购机发票复印件到乡镇农机站领取《扬州市农机作业、粮食烘干补贴申请表》。
(2)、填写农机作业、粮食烘干补贴申请表。申请者据实填写《扬州市农机作业、粮食烘干补贴申请表》,经被农机作业、粮食烘干对象签名或提供农机作业、粮食烘干协议等证明材料,以上证明材料经农机作业、粮食烘干地村民委员会确认后报乡镇农机站。
(3)、乡镇农机站受理申请并核实。乡镇农机站在受理补贴对象的申请表格后,对补贴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查,农机作业面积、粮食烘干量进行核实,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4)、公示。乡镇农机站将申请农机作业、粮食烘干补贴对象清册在村、组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5)、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站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农机作业、粮食烘干补贴资金结算清册、农机作业、粮食烘干补贴申请表),报乡镇财政所。
(6)、乡镇财政所审核确认。乡镇财政所对申请补贴对象的农机作业面积、烘干量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并将签名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部门。
(7)、乡镇农机站出具结算意见。乡镇农机站将《扬州市农机作业、粮食烘干补贴资金结算清册》和《扬州市农机作业、粮食烘干补贴申请表》报县农机主管部门。
(8)、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县农机主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申请补贴对象的农机作业面积、粮食烘干量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
5、补贴资金兑付
县农机、财政部门按照市下达的控制指标于市局规定的上报时间之前,将《扬州市农机作业、粮食烘干补贴资金结算清册》联合上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补贴清册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下达给各地财政部门,再由各地财政部门通过申请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申请对象。
二、近期工作要求:
1、要求各镇尽快通知当年购置85马力及以上大中型拖拉机的购机户和当年购置粮食烘干机的购机户,到购机户所在地农机部门领取农机作业、粮食烘干补贴申请表(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申报工作已完成)。
2、要求各镇按照市局文件明示的规定动作流程办理(详见第一部分:一、相关政策告知)。
3、要求各镇农机部门务必在11月20日前将2015年农机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2015年---镇农机作业补贴资金结算清册汇总表》和《2015年农机作业补贴资金申请表》报县农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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