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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汇总

来源:互联网2015-09-23 17:51:11

  农村集体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保障,国家严格限制对集体土地的征收。但在近几年,经济快速发展使得建设土地与农用地之间的博弈日益剧烈。地方政府采取违法手段征地的情况已经司空见惯,土地补偿标准低、方式单一、分配不合理等问题都使被征地农民怨声载道。

  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低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为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最高不得超过十五倍。不能保障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其与土地补偿费的总和不能超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收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这种“产值倍数法”不仅无法反映现今农村地区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与土地市场价格天差地别。农民失地后无法保障自己的生活,自然也就不会心甘情愿的出让土地。补偿标准过低是我国集体土地征收中矛盾冲突不断的最根本原因。

  2、补偿范围不合理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此范围只规定了与被征收土地有直接关系的损失,间接损失如残存土地、邻接地的损失不包括在补偿范围内,不利于对农民财产权利的保护。

  3、补偿方式单一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主要有货币补偿和社保安置两种,其中货币补偿是最主要的方式。虽然获得金钱补偿,但是农民却丧失了最根本的生活保障,在转变生活方式的过程中,由于缺乏谋生手段,大部分农民只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收入微薄,难以自己自足。相应的社保、医保、子女教育费用等问题又没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更使失地农民的生活举步维艰。

  4、补偿费用分配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人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归集体经济组织,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的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在实际支付的过程中,按照层层下发,层层克扣的惯例,最终农民拿到的补偿费少之又少。

  上述问题是集体土地征收中的主要问题,但不是所有问题,诸如公共利益范围不明确、听证程序不实用、征收过程不透明等问题还有很多。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制定已近二十年,这二十年正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阶段,经济增长模式的转变、社会环境的改善、国民素质的提升都对农村建设提出新的要求。仅仅是对上述法律、法规的修改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转变,重新制定相关法律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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