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09-15 17:19:20
欧美农业合作社发展新变化及其对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启示
摘 要
近年来欧美农业合作社在金融危机中表现出较为强劲的持续发展态势,在农产品供应中继续保持较高的市场份额,并提供了较多的就业机会,为合作社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欧美合作社面临全球化带来的公司化挑战、家庭农场日益差异化带来的社员异质性增强挑战以及步入成熟期后的共同价值观挑战,为此,欧美合作社以实现为社员服务的目标积极应对。其经验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应将合作社作为完善农村家庭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载体,引导合作社始终不渝地坚守为社员服务的组织目标,并制定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法律规定,同时将强化合作文化建设作为一个永恒主题。
关键词:合作社 农业合作社 欧美农业合作社
一、欧美农业合作社在社会动荡时期发挥重要社会经济功效
2008年金融危机,欧美经济遭受重创,企业大批倒闭、经济发展出现停滞、失业问题突出。在社会动荡时期,欧洲农业合作社经济保持了强劲平稳的发展态势,发展速度、发展规模呈现继续增长势头,在解决失业问题、尤其是年青人、弱势群体的就业、以及促进经济复苏和增进社会融合方面,彰显出一定的“救市”作用,其社会功效得到国际社会的日益关注。
(一)欧美农业合作社在一国农产品供应中继续保持重要作用
在欧盟市场上,201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合作社的市场份额中,奶制品比例最高,达到55%以上;其次是蔬菜水果、葡萄酒,在40%以上;再次是橄榄油,接近40%,谷物的比例也超过了30%。按照国家分类的合作社农产品市场份额,芬兰名列第一,占75%左右;其次是荷兰、丹麦,占65%以上, 再次是瑞典、爱尔兰,近60%,接下来是法国、马耳他、奥地利和比利时、斯洛伐克,超过50%以上;意大利居中,为40%,超过30%的还有葡萄牙。在欧盟市场,农业合作社的相对重要性从北欧到南欧,呈现递减态势(Gabriele Castelli, Stefano Quadro,2014)。
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市场份额相对平稳。2012年,农场主的农资采购中,约32%通过合作社渠道,农产品销售中35%通过合作社。其中谷物和油料合作社占据40%、奶业合作社占32%,水果、蔬菜和糖料占据第三,不足30%(M.Cook,2014)。
(二)经济危机时刻,合作社保持强增长态势、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在经济危机时刻,合作社彰显了“救市”的社会功效。以欧洲失业率最严重国家之一的意大利为例,据意大利农业合作社联盟Fedagri提供的数据显示,2001-2011年,以农业合作社为主体的合作社年增长率为14.2%,而其他类型企业只有7.7%;同期合作社吸纳的雇员量,年增长率为8.2%,而全国劳动力市场的就业增长率为负1.2%,其他类型企业的就业增长率为负2.2%。与2006年相比,农业合作社产出增长了10%,雇员增长了5%。合作社在解决就业方面显示出卓越的作用。特别是吸纳年青人返乡创业,发展合作社效果突出。一些家里拥有土地的年轻人在经济危机时代重返农村,建立家庭农场、自我创业,并带来了合作社的增长。据意大利农业合作社联盟介绍,这两年农业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达到80%,而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就业率只有40%。
(三)农业合作社对合作社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鉴于合作社在经济危机时代彰显的社会功效,联合国把2012年确定为“国际合作社年”,主题是“合作社让世界更加美好”。这也是联合国成立以来首次以合作社为主题确定国际年,从此,国际社会对合作社的关注度提升。2014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在Rabo合作银行的支持下,首次在全球开展了大规模的合作社普查,评估合作社的社会和经济影响力,涉及全球所有地区的145个国家,260万合作社、10亿以上的社员与客户。选取的指标包括合作社吸纳的就业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合作社社员数量占总人口的比例,合作社的营业额和总收入占GDP的比例。在此基础上编制合作社经济指数排名。并借鉴国际2014年社会进步指数(SPI),发布合作社的社会进步指数,指数测定主要包括满足人类生存基本需求(营养、水和卫生、住所、个人安全)、福祉基础(基本知识能力、信息与通讯、健康和福利、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和机会(个人权利、个人自由和选择、宽容和包容、获得更高教育)等三个维度12项基本指标。
排名结果显示,一国合作社的社会经济影响力与其农业合作社发达程度关系紧密。合作社的经济指数和社会进步指数排名前十的国家中,几乎全部是欧美农业合作社发达的国家。如经济指数和社会进步排名均第一的新西兰,农产品出口占全国总出口额的40%,贡献的GDP达到20%以上。又如前面提到的法国、芬兰、丹麦、荷兰等,合作社农产品的市场份额都在50%以上。以丹麦为例,2011年,农业合作社销售总额占国家GDP的近10%,以合作社为主要载体的农产品和食品出口占全国出口总额的20%。
二、欧美农业合作社面临的新挑战与新举措
(一)全球化带来的公司化挑战
全球化对于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直接产生了严峻挑战。首先,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它为大型跨国公司在最大市场范围内融资提供了便利,但合作社“所有者-出资者-使用者”同一、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限制了其实现开放性融资;其次,通过并购活动实现的公司国际化,使得跨国公司可以便利地将原料生产地建立在海外,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是农业合作社强调为初级产品生产者-农民服务的属性,限制了其生产原料战略选择的范围。再次,全球化带来了经济自由化,原有的支持或保护合作社经营的国家体制、准垄断性的农产品出口组织机构(如澳大利亚小麦局一类的组织)被市场化,使得农业合作社正在全面失去保护伞,要与其他类型商业组织一样,平等参与竞争。
全球化使得市场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微笑曲线”成为铁律。这意味着如果不介入农业纵向一体化经营,跨出农业生产大门,介入农产品加工等高附加值领域,实现农产品生产者与作为原料最终使用者的直接结合,合作社无法帮助农民收入难以实现可持续增长。
为应对挑战,欧美农业合作社采取的主要对策是制度创新,基本方向是在坚持社员控制的基本前提下进一步走向公司化,主要形式是“社员-惠顾者-投资者分离”的新型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中,所有权并不限定在社员中,非社员可以拥有股本。合作社针对不同的所有者群体额外发行不同类别的股份。如没有投票权、提供固定回报的优先股,和没有投票权、可交易的公共普通股。而原来的农民社员,继续保持合作社的所有权。一些合作社还采取由全体社员或部分社员吸纳外部投资者另外成立单独的公司法人,以便利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不受合作社制度的限制,同时又保障围绕社员服务展开业务。
应对外部环境变化进行创新已经成为欧美合作社发展的一种新常态。对此,欧美国家选择了调整法律规定、以适应合作社变化的做法。法律修订首先是在合作社的类型上,立足农民从生产者到投资者不同角色的需要,提供了可供选择的多元化的组织架构和治理体系。其次为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在社员制度上坚持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同时,允许合作社的社员资格向社会开放,实现利益相关者的互利共赢。最后在分配制度上,法律不再做明确的限制,由社员自我决定。但是如果合作社选择资本导向的分配制度,则没有任何税收等优惠政策,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政策的公平(Dante Cragnons等,2013)。
(二)家庭农场差异化增强带来的社员异质性挑战
随着城市化的全面实现,欧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场主也在不断分化:一方面少数家庭农场演化为公司式大型农场,自我经营或雇人经营;另一方面存在大量的自营为主、出租为辅的中小家庭农场;一面是以农业为利润来源的家庭农场,另一面是大量以农业作为副业的家庭农场出现,尤其是在逆城市化的新生活方式理念下,一些中产阶级重归乡村,享受田园生活,农业生产成为他们的业余生活。
家庭农场在农业规模、收入依存、经营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重大差异性,使合作社的社员异质性增强,需求偏好差距增大,共同价值观也受到冲击,结果带来合作社治理的难度加大。合作社因社员同质性产生的制度优越性也大打折扣。
对此,欧美合作社的应对措施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作社自我调整。合作社会根据社员对其使用者与投资者双重身份界定的偏好,来不断创新治理机制。从总的发展趋势看,合作社的资本化模式将继续下去,社员作为使用者身份的控制将减弱,而社员作为投资者身份的控制将增强。但是不管怎样,合作社始终坚持为社员服务的基本宗旨。二是社员自我调整。如一些大规模农场社员在具有较强经营实力后,市场信誉度提升,不再依赖合作社,他们可以直接去金融机构融资,自我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自我开拓市场,与供货商建立食品短链,因此这类大农逐步脱离合作社,虽然直接影响了合作社的经营实力,但是对于保持合作社为小规模农户服务的制度属性(Constantine Iliopoulos,2014)。
(三)合作社步入成熟期后的共同价值观挑战
欧美农业合作社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已经全面进入成熟期。从欧美社会大规模发展合作社以来,合作社社员至少经历了四代以上的变更,随着社员的代际转移,对农业合作社的忠诚度出现了下降态势。合作运动是一场社会运动,从其发端之日就带有很强的意识形态色彩,第一代创业者怀揣以人为本,消除剥削、实现生产者主体地位的共同理念与志愿,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理念下,形成了全球化的自助、民主、平等、公平与团结的合作社基本价值,合作社成为社员生产、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兼具经济与社会双重属性。第二代受到父辈的强烈影响,秉承了合作社的传统文化,将合作社价值观和合作理念的大旗继续扛下去。但是到了第三代农场主,合作文化的影响开始明显弱化,合作社出现经济组织化的趋势,其社会性功能日益淡化;进入第四代农场主,在全球化下个人主义主流文化下,合作社发展更加以实用主义为导向,社员对合作社的忠诚度大打折扣,直接表现在社员参与合作社治理的积极性下降,在使用合作社服务时往往“货比三家”,“有利则来、无利则走”(Patrizia Battilani,2013)。
从目前的情况看,欧美农业合作社对于加强合作文化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引入国际流行理念,融入到各种社会运动之中,如加强经济组织的社会责任,发展可持续农业,社区支援农业运动等,加强社员的共同价值认同感和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另一方面是强调内部制度建设,如对于公司化导向的合作社,以加强契约(信用)文化为主;而对于小微农场主为主、扎根于社区的互助型合作社更强调与本土传统社会文化相结合。
三、几点启示
(一)合作社是我国坚持和完善农村家庭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组织载体
2014年是国际粮农组织FAO的“家庭农业年”,其目的在于提升公众对于家庭经营农业和小农户经营重要地位的认识,强调家庭农业对反饥饿和贫困,提高食品安全和营养水平,改善生活,管理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实现农村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特殊意义。粮农组织希望把支持家庭农业纳入到支持农业的国家政策中来(FAO,2014)。
按照FAO的定义,家庭农业包括所有以家庭为基础的农业活动,它与农村发展相联系。家庭农业是由一个家庭组织农业生产,以依靠包括男性和女性在内的家庭劳动力为主的一种手段。FAO指出,无论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家庭农业都是在食品生产部门占据支配地位的农业生产形式,家庭农业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环境、文化作用。首先,家庭农业与世界的食品安全密不可分;其次,家庭农业保护传统食品生产,为平衡饮食和保护世界农业多样性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做出了贡献;第三,家庭农业为繁荣地方经济提供了机遇,特别是当它与社会保护和社区福祉的特殊政策相结合时。
正因为家庭农业在农业发展、农村繁荣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才有了农业合作社经久不衰的生命力。因为农业合作社是在家庭农业的根基上发展起来的农户组织。21世纪以来,面对全球市场环境的变化,为保持自己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更好地满足农户的需求,欧美国家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创新步伐加快,但是不论如何变革,合作社始终将坚持以服务农户、满足农户需要为组织生存的第一要义,这也是欧美农业合作社不断发展状大的根本原因所在。随着农户的性质发生变化,从生产者导向转向投资者导向,即从一个以生产初级产品最大化的劳动者为主,转变为以实现初级产品的附加值最大化、追求利润的生产与投资者,农户合作的需求着眼点相应地逐步从解决生产经营问题、向着延伸产业链条,投资农产品加工领域、实现利润最大化转变。而在原有的以销售初级农产品合作社的制度框架内,已经难以满足农户作为投资者的需求,因而合作社出现了公司化的趋势。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历史发展阶段,东、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剧,使得家庭农业具有更为重要的特殊社会意义,它是城市化进程中缓解社会矛盾、减少贫富分化、改善乡村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载体,也是实现农业可持续增长,保护环境的重要载体。与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农业现代化相比,我国在农业现代化加速时期,家庭农业的异质性突出,呈现出多元化形态,从不断崛起的、初具规模的现代农场、专业农户,到大量存在的、不断转型变化的兼业农户、再到贫困地区仍旧维护生计的传统农户,多水平、多层次的家庭农业共存,他们对联合与合作,都有着不同的需求,因此,我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类型、发展水平在今后的一个较长时期内,一定是经典与现代、专业与社区、单一与综合、多类型和多层次合作组织的长期兼容、共存。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不同发展水平的农户的需求。这也要求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在坚持为农服务的基本原则下,具有大的灵活性和弹性,具有较强的包容性,以最大限度地为不同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创新提供制度空间,以更好地满足不同类型农户的不同合作需求。在现代农业发达地区,重点鼓励以产品、产业为纽带、专业合作为导向的合作社,而在欠发达的贫困地区,应充分发挥传统社区资源的制度遗产优势,围绕社区发展地域性的农民合作组织,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对于涉及国家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的重点产业,鼓励引入股份制机制、提升农产品竞争力的农民合作社发展,而在生态脆弱区,则应鼓励以农民集体行动为重点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总之,应根据农民的需求和国家的产业发展、社区建设、乃至社会治理等目标,制定不同的指导性政策,避免以某种单一形式替代多种选择的政策导向。
(二)始终不渝地坚守合作社为社员服务的组织目标是合作社成功的根本所在
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保持了持续高速发展期,截止今年4月底,取得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达到137.3万家,形成了数量巨大的庞大组织群体。但是关于合作社基本现状判断的负面评价始终不绝于耳,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大量合作社除了“空壳”、“休眠”外,“挂羊头卖狗肉”问题突出。而欧美合作社虽然股份化、公司化倾向日益突出,但是社会主流仍然认同其独特属性。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是欧美农业合作社的组织目标明确:那就是它是专门为农民服务的自我组织。合作社始终围绕解决农户的问题而存在。过去农户主要扮演生产者角色,现在农户向着生产者集投资者双重身份转型,合作社的公司化趋势也变得突出起来。
它带给我们的启示是,政府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定是围绕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初级农产品的生产者——农民的需要为目标,只有这样,才不会成为公司资本借用的外壳,这意味着政府加强监管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三)富有弹性和灵活性的法律规定是合作社不断创新、保持竞争力的基本条件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深入,政治、社会、市场环境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欧美农业合作社不仅生存的外部条件巨变,而且内部社员制度的异质性增强,导致对合作社需求多元化,从欧美的经验看,这将成为一种新常态。关键的问题是政府对此持一种怎样的态度。欧美国家选择了调整法律规定、以适应农民变化的做法。首先是在合作社的类型上,立足农民从生产者到投资者不同角色的需要,选择不同的、多元化的组织架构和治理体系。其次为更好地保障农民利益,在社员制度上坚持农民社员为主体的同时,采取向社会开放的基本原则,实现利益相关者的互利共赢。最后在分配制度上,由社员自我决定,但是资本导向的分配制度无法获得任何优惠政策,以体现法律的公正、政策的公平。
它对我们的借鉴意义是,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法中,一是需要更加突出法律所支持的目标人群-农户群体,而不是其他。二是坚持农户的控制权,并强调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统一。三是给农户更多的选择空间,从合作社内部的社员制度、治理结构、再到分配制度;从合作社的组织类型、等等,法律的制度应充分体现合作社决策的自治性和经营的灵活性。
(四)合作文化建设是保持合作社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永恒主题
虽然欧美农业合作社在全球化进程中,步入组织发育的成熟期后也面临文化建设再造的挑战,但是从总体水平看,农业合作社重视文化建设是组织的一个基本属性,强调社员的自助、独立、自治、平等精神是欧美农业合作社的一个共同特点。面对不断变化的外部形势,农业合作社借助外部的力量,将合作社建设与国际有影响力的一些社会运动结合起来,借此提升合作社群体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信誉度。
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虽然总量庞大,但是质量堪忧, 一个重要原因是组织创建的功利主义思想严重,缺少合作理念的组织之魂。因此,在未来的合作社规范化建设中,政府不仅是要强化外部的依法规范,同时更应引导合作社重视文化建设,形成共同的价值观与理念,这将为合作社实现健康发展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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