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2024-10-17 09:33: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下面带来2024成都拆迁征收程序。
一、2024成都拆迁征收程序最新
第七条(确定征收范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拟征收土地范围。
第八条(征收土地预公告)
拟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后,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第九条(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调查结果应当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经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确认,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调查确定,调查行为和调查有关资料应当采取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区分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报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评审和备案后,方可作为申请征收土地的依据。
第十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人社、医保、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和期限等事项。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未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区(市)县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按照原途径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十日。
第十二条(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权利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示范文本。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具体情况。“个别”的认定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全额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人员安置与住房安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应当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基本情况、应当执行的补偿安置政策和标准、相关权利人的调查登记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具体的补偿安置方案、腾退土地和房屋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腾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由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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