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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陕西农村土地流转最新政策

来源:互联网2015-08-28 17:44:21

  土地林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要实现土地林地健康、顺畅流转,就必须让农民清楚土地林地流转政策。

  许多农民只是在看电视时听说过“土地(林地)流转”这个词,对土地林地流转政策和以往的政策有何区别,土地林地究竟怎样流转,应通过什么程序流转,履行哪些手续、又有哪些可供选择的方式,不同的选择方式对自身的权益有何影响等等,一般村民都不清楚、不了解。由于不清楚流转政策,许多农民宁肯把土地林地荒着也不肯流转。

  下面我们来和大家分享一下法律法规以及石泉地方政策对土地林地流转侵权行为有哪些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土地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一)违背承包方意愿的;

  (二)依法应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的;

  (三)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的;

  (二)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三)干涉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流转自主权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规定:

  三、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方式、期限与行为规范

  (一)农村土地流转范围。农村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和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均可以流转。能够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和草地不得按“四荒”地承包和流转。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参照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规定执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土地不得流转。

  (二)农村土地流转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的方式流转,农户之间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以承包期内一定时限的土地收益作价进行其他方式的股份合作,但不得将土地量化为股份作为出资向企业入股。以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转经营权及其地上设施作为抵押物贷款的,可以在金融机构指导下进行。进行其他流转方式的探索创新,应遵循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不能以转让方式流转,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收益权入股等方式流转。

  (三)流转期限与权利义务。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由双方根据经营项目合理确定,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发展林果业、设施农业等投资期长的项目可以适当长一些,其他应以短期合同为主。流转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分段确定流转报酬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值方式。国家和集体有关涉农补贴、土地补贴和征收、征用土地补偿由转出方享有,受转方可享受征收、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受转土地经营者的权益通过执行法律政策和履行土地流转合同来保障,各级政府不再向受转土地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四)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应由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受转土地再次流转的,应由原承包农户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同意并依法备案。未经原承包农户同意和备案,受转方再流转土地无效。受转土地经营农户享有同原承包农户一样使用集体公共设施的权利。企业受转土地的,应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参与当地社区建设。应该由转出农户与受转方直接协商土地流转事宜,村基层组织作中介或者协调组织流转的,应由转出土地农户出具委托书,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事项须经原承包农户同意,未经委托和同意,不得强行代替农户转出土地。农业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和流转程序监管,防止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坚决制止假借流转之名非法买卖土地的行为。

  《石泉县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六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非特种用途的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非特种用途的生态公益林和以观光、休闲为目的的森林景观资源的经营权、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流转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七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属自然保护核心区、缓冲区的;

  (三)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四)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或者《林权证》已失效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五)各级人民政府限制流转的。

  第十条 集体(股份)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程序为:

  (一)申请。拟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权利人,应当广泛征求村民(股东)意见,经村民(股东)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持《林权证》及申请材料报所属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流转。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二)评估。申请受理后,申请流转的权利人委托森林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程序备案登记。

  (三)交易。拟公开流转或流转权利人未明确流转对象的,所流转的森林经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公开发布信息后,应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交易;不具备公开拍卖条件的,可由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主持,当地乡镇政府参加,采取竞价、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流转双方已明确流转意向的,原则上应尊重流转双方意愿,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监督其公平、公正性,防止暗箱操作,损害权利人利益。

  (四)签订合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成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

  (五)变更登记。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向县林业产权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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