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2020-05-12 17:48:00
5月12日上午,武汉市城管委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计划从7月1日起施行。新闻通气会现场,市城管委相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经武汉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一是贯彻落实十九大关于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适应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新形势的需要。二是转变生活垃圾管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缓解我市“垃圾围城”危机。三是借鉴先进经验,夯实垃圾分类基础,构建具有武汉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的需要。
生活垃圾分类立法是我国环境卫生管理立法的一个大趋势。近年来,我市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议案和提案,建议制定专项法规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和住建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部分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武汉市需尽快建立以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为核心的全过程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形成一套分类方法恰当、责任划分清晰、操作便捷、具有刚性约束力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二、《办法》对应当进行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范围和定义的规定?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办法》中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处置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应当遵循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
四、《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体系有哪些规定?
一是规定了具有武汉特色的垃圾分类方法,运用“大分流、细分类”的推进策略,拟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
(一)可回收物,表示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表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表示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二是本办法以生活垃圾投放和收运为重点,针对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特别规定,从明确垃圾生产者责任出发,引导居民树立垃圾减量分类观念,提高垃圾减量分类意识,进而转化为自觉行动,确保其有效执行。要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合理规划管理垃圾分类设施,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分类标准和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鼓励环卫、物业及再生资源回收等企业开展市场化的生活垃圾分类服务,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有机融合,推进生活垃圾就近就地处理,提高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三是同时加强宣传,组织各相关行业协会积极参与,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
五、《办法》对政府和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职责有哪些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明确了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商务等部门的职责,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六、《办法》对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的责任人制度有哪些规定?
为了保证垃圾分类工作的落实,《办法》详实规定了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各环节参与者的主体责任,把企业、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收运处理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责任,以及各级主管部门、各职能部门对其行政区域与职责范围内的责任,按点、线、面三个层次有效地统一起来。整个垃圾分类的社会架构清晰明朗,为打造生活垃圾分类共建共治的治理格局奠定基础。
七、《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为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办法》第十八条对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条款,处罚主体均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罚措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确保执法的公平合理。
(一)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生活垃圾运至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或未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和未建立分类台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五)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分类收运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遵守分类处置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对处置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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