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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禁食猫狗!什么时候开始实施?违者接受什么处罚?附条例细则!

来源: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20-04-03 09:33:25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我国开始重视野生动物,并出台了相关措施禁食野生动物,违者将接受处罚,而在近日,深圳立法禁食猫狗,那深圳立法禁食猫狗具体是怎么回事?什么时候开始实施?违者接受什么处罚?

一、深圳立法禁食猫狗具体是怎么回事?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5月1日起,深圳市将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全部都在禁食名单内,其中包括猫狗等宠物。

禁食猫狗是现代人类文明体现

《条例》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除了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纳入禁食范围,还明确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主要考虑到这些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有其特殊的饲养目的和饲养方法,在检验检疫标准上与供食用的动物不同;同时,猫狗作为宠物,与人类建立起比其他动物更为亲近的关系,禁止食用猫狗等宠物是许多发达国家和香港、中国台湾等地区的通行做法,也是现代人类文明的要求和体现。

除此之外,《条例》还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禁止以药膳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推行可食用动物冷链配送。禁止私自屠宰家禽家畜;禁止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禁止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

二、深圳立法禁食猫狗违者接受什么处罚?

此次《条例》中明确规定,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如对违法提供场地或者交易服务的,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名称、别称或者图案制作餐饮招牌和菜谱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等。

此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违反《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信息还将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其实施惩戒;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

(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可以食用的动物包括:

(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禁止食用的动物;因科学实验、公众展示、宠物饲养等非食用性利用繁育、饲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

第八条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使用的,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禁止以药膳名义食用或者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九条推行可食用动物冷链配送。

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自屠宰家禽家畜;

(二)销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

(三)以提供食用为目的向消费者销售家禽家畜活体。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第十一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在商品交易、餐饮等场所和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经营、广告宣传等活动以及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商贩以及在临时交易场所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教育、公安、卫生健康、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实施本条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应当积极开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全体市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五条经许可在深圳经济特区从事野生动物繁育、饲养,因实施本条例被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许可造成损失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在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二)食用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对食用者每人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从重处罚。

在前款规定场所以外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交易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明知行为人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从重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

(一)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二)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繁育、饲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动物,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发布含有宣传、诱导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内容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名称、别称、图案制作餐饮招牌或者菜谱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拆除、销毁相关招牌或者菜谱,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以药膳名义食用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以药膳名义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动物和违法所得,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价值或者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私自屠宰家禽家畜的,并处没收屠宰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第二十五条对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处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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