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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和县伟玲砖瓦厂区块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啦!

来源:云和县政府2020-01-20 15:26:58

日前,云和县人民政府公布了《云和县伟玲砖瓦厂区块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下面为全文内容。

云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开征求《云和县伟玲砖瓦厂区块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云和县人民政府已对《云和县伟玲砖瓦厂区块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自2020年1月3日起至2020年2月3日止。

二、征求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一)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征求意见期限内由企业法人将书面意见送交至县征收中心(中山街380-1号),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二)除被征收人外的公众,如对《方案》有意见或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反映,单位反映情况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请留下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相关信息。

(三)具体联系方式:送交书面意见和信函邮寄地址为县中山街380-1号(县征收中心),邮政编码323600。

联系人:陈学兴

电话:13957045291(645291)

传真:0578--5128921

电子邮件:8382694@qq.com

附件:1.云和县伟玲砖瓦厂区块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

2.《云和县伟玲砖瓦厂征收区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云和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3日

云和县伟玲砖瓦厂区块征收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城市功能布局调整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伟玲砖瓦厂区块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业用房)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根据国家工信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省经信委《关于浙江省开展烧结类墙体材料轮窑企业排查的通知》(浙经信材料便函[2019]61号)、丽水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动我市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迎接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城西区块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优化我县城市功能布局,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城区面貌和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提升综合竞争能力。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征收范围:详见云和县伟玲砖瓦厂区块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详见附件1)

征收对象:本项目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工业用房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企业(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企业法人作为企业代表)。

三、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伟玲砖瓦厂区块征收项目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共涉及1家企业房屋与土地,该区块用地面积约26亩,企业建筑用房面积约3000平方米。

四、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一)县征收中心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二)凤凰山街道办事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以下简称征收人)。

(三)县经商局为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做好资金拨付和征收有关工作。

五、签约及搬迁期限

房屋征收签约期限和房屋搬迁期限另行公告。

六、征收面积和用途的确定

(一)被征收工业用房(含仓储、办公、宿舍)的合法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主要依据。被征收工业用地的合法土地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及其他合法有效的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因该厂是通过原国有企业破产改制拍卖获得,云和县人民法院(1998)云民破字第13-2号裁定书也作为补偿依据。

(二)权证不全、尚未登记或用途不明,但其权源合法、产权明晰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作出认定后作为补偿依据。

七、补偿安置方式

采用货币补偿安置;被征收企业符合“入园”条件的,可以选择“入园”,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八、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工业用地、工业用房、附属用房、附属物的补偿及不动产货币补助。

(二)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生产设备搬迁、拆装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费用的补偿(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包括模具的搬迁补助费、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等费用);拆装后无法恢复使用的不可移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

(三)因征收工业用房造成的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的补偿。

九、房屋评估及评估机构的选定

(一)被征收工业用地、工业用房、附属用房、附属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价值,由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协商选定、参加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产生,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被征收人或者征收实施单位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

十、补偿标准

(一)征收工业(含仓储、办公、宿舍)用途房屋、工业用地,按房地分离的原则评估确定,被征收工业用途房屋按照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工业用地评估价之和给予货币补偿。

(二)不动产货币补助: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含仓储、办公、宿舍)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评估价的20%和工业用地评估价的70%给予补助。被征收人符合“入园”条件,并选择“入园”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十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含仓储、办公、宿舍)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计算(包括模具)。大型机械设备、特种设备搬迁补助费再给予适当补偿。

(二)平时正常使用但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对特种设备、大型机械等设备搬迁补助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征收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双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十二、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征收工业用房造成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以下一种补偿方式。

(一)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含仓储、办公、宿舍)合法建筑(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用房)与工业用地评估价值之和的7%予以一次性补偿。

(二)根据被征收企业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确定临时安置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12个月计算; 企业被征收前的效益可按征收前3年税务部门核准平均每月实际入库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的1.5倍确定。

十三、征收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规定搬迁腾空的,按被征收工业用房(含仓储、办公、宿舍)合法建筑面积及工业用地证载土地面积之和奖励50元/平方米(其中签约奖25元/平方米,腾空奖25元/平方米);逾期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搬迁腾空的不予奖励,搬迁腾空以房屋腾空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十四、其他

(一)重新“入园”条件:一是原有企业年亩产税收达到6万元及以上的;二是原有企业无厂房出租情况;三是符合我县入园产业政策。

(二)征收补偿方案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工业用房(含仓储、办公、宿舍)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工业用房(含仓储、办公、宿舍)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工业用房(含仓储、办公、宿舍)价值评估所必须的情况和资料。

(三)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当按规定搬迁完毕,办理被征收工业用房(含仓储、办公、宿舍)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工业用房(含仓储、办公、宿舍)交给征收人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可移动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在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应提交所涉工业用房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有关水电等凭证,并提交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件。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给排水公司、电力局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并注销户头,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五)被征收工业用房(含仓储、办公、宿舍)的拆除工作由征收人统一组织具有拆除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拆除,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县有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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