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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2015-06-11 16:47:14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文件

  鲁牧畜科发〔2015〕11 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畜牧兽医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畜牧业强省建设步伐,结合《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等,省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抓好实施。实施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畜牧科技处。

  附件:山东省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附件

  山东省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山东省现代畜牧业建设步伐,根据《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意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分为以市、县为主创建的“现代畜牧业区域示范区”和以企业为主创建的“现代畜牧业产业示范园”。

  第三条 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要打造成现代畜牧生产经营样板区、畜牧技术装备先行区、畜牧功能拓展区和产业组织创新试验区,引领带动全省畜牧业转型升级,推动现代畜牧业加快发展。

  第四条 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创建,要立足现有产业基础,面向现代建设要求;要发挥政府推动作用,调动多元主体参与;要破解主要矛盾约束,实现产业整体提升;要坚持内部改革创新,优化外部发展环境。

  第五条 现代畜牧业示范区按照“自愿申报、逐级审核、省级认定、监测评价、动态管理”的要求创建。

  第六条 各级应将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发展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保障现代畜牧业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区域示范区)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处于山东省畜产品优势区域,主导产业明确或特色突出,达到相应规模,标准化程度高。

  (二)产业体系完善,新型经营主体数量多,龙头企业强,产业化组织程度高。

  (三)设施设备先进,数字化生产、信息化管理进程快,科技进步贡献率高,专业化、职业化人才占比大。

  (四)质量控制体系完备,“三品一标”认定数量较多,无重大动物疫病或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五)畜禽粪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比例大,资源化综合利用程度高,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六)生产效率高,经营成本低,综合效益好,高端市场占有多,产业竞争能力强。

  (七)注重改革生产管理方式,强化科技进步创新,建立现代经营模式,现代畜牧业发展充满活力。

  (八)落实法律法规与政策到位,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各类档案、记录完整规范。

  (九)风险预警能力强,畜牧业保险覆盖广,应急处置反应快,畜牧业稳定发展机制基本建立。

  (十)地方政府重视,有创建规划,财政支持力度大,畜牧兽医机构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完善,社会化服务水平高。

  第八条 现代畜牧业示范区(产业示范园)应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有明确的园区发展规划,选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能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与区位优势。

  (二)建设主体明确,规划布局合理,设施设备完善,各类功能齐备,产出规模较大,生态环境较好。

  (三)土地集约利用,产业聚集突出,投入强度较大,形成了养殖、加工、销售、废物处理相配套或性质相近的多生产企业相协调,且能独立运行、带动能力强的园区。

  (四)建立了与园区发展相适应的组织管理、公共服务、支撑保护、开放合作体制机制,形成有特色的制度模式。

  (五)科研投入力度大,创新人才团队强,技术产品开发更新速度快,园区实现了创新驱动发展。

  第三章 认定管理

  第九条 区域示范区由市、县畜牧部门作为申报主体,产业示范园由主导企业或园区管理机构作为申报主体。

  第十条 现代畜牧业示范区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省畜牧兽医局下发山东省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申报通知;

  (二)符合条件的区域示范区和产业示范园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畜牧部门报送至市级,市畜牧部门审核后报省畜牧兽医局;

  (三)以市为单元整建制申报创建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畜牧部门直接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第十一条 省畜牧兽医局成立山东省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认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畜牧科技处承担;成立认定管理专家组,由技术、生产、管理、行政等方面专家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后,提出推荐建议;认定管理专家组根据推荐建议,依据有关条件标准(附表 1、2)进行评审;领导小组对评审通过的现代畜牧业示范区进行审定后,在山东畜牧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通过的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由省畜牧兽医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考核扶持

  第十三条 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实行“年度考评、动态管理、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第十四条 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年度考评程序为:

  (一)各示范区每年 11 月底需向省畜牧兽医局提交年度运行管理总结等材料;

  (二)省畜牧兽医局对各示范区上报的年度总结进行审

  核,组织专家对示范区进行考评,确定年度考评结果;

  (三)省畜牧兽医局根据考评结果和全省发展情况,发布山东省现代畜牧业发展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山东省现代畜牧业示范区”称号:

  (一)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系统性质量安全、区域性生态污染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组织推动不力,监管执法不严,管理运行不善,支持服务不强,导致区域内生产经营混乱,违法事件多发,生产效益低下的;

  (三)产业示范园主体企业出现严重经营困难或破产,导致园区无法正常运转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各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用于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国家和省现有涉牧项目和资金优先扶持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各级畜牧部门应当积极争取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予以重点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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