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鹿寨县人民政府网2019-07-05 14:19:38
2019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鹿政规〔2019〕24号)。那么,2019年鹿寨县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鹿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鹿政规〔2019〕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3日
鹿寨县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分区域和年产值标准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我县经济发展状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
第五条 农作物青苗类补偿标准按照附件1执行,果树类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成片林木类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执行,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按照附件5执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6执行,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按照附件7执行。
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其 他
第八条 县发改、住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
第九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 则
第十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县直各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征地工作。
第十三条 自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新批准实施的征地项目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作物青苗类补偿费标准
2.果树类补偿标准
3.成片林木类补偿标准
4.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5.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6.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7.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附件:1.农作物青苗类补偿费标准
备注:1.本规定未列农作物参照以上相近的农作物标准执行;
2.特殊养殖鱼塘(如鳖等特殊养殖)的补偿,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补偿。
3.以上附着物应符合一般种植密度,否则按实际密度进行折算。
附件:2.果树类补偿标准
备注:1.果树类别标准划分:
一类:高产高质、长势良好,达到农业示范项目的标准;
二类:长势一般;
三类:管理不善、长势差、挂果率低。
2.按零星种植计算补偿的,种植密度不得超过每亩限株数量。如果种植密度超过每亩限株数量的,按每亩限株数计算补偿费。
3.本规定未列果树参照以上价值相近的果树标准执行。
附件:3.成片林木类补偿标准
备注:1.以上未列农作物、经济林木等参照以上近似品种标准执行。
2.凡套、混种粮食作物或成片经济林木的,其青苗补偿以主要种植农作物补偿为准,主要农作物按100%标准补偿,次农作物按50%标准补偿其他农作物补偿标准以此类推。
3.园林苗圃的定性:园林苗圃应该具有完善的灌溉(喷淋)设施,尤其重要的是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林业部门的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才能定性为园林苗圃。
4. 以上附着物应符合一般种植密度,否则按一般种植密度比例进行折算。
附件:4.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说明:1.林木、苗木胸径测量方法:按离地面130cm处测量。
2.零星树木补偿中树木种植株数为10株/亩。
3.对种植密度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林业部门界定合理株数。
4.名贵古树木应优先考虑保留和移栽,按实际移栽成本进行补偿,确无法移栽,应先协商,协商不成再由专业部门评估。
注:本补偿标准没有列出的果木、树木,可参照相关规定或近似的果木、苗木核定补偿标准。
附件:5.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备注:1.根据不同房屋的使用年限确定房屋的折旧成新度。砖混结构的使用年限70年,砖木结构的使用年限50年。房屋折旧成新不得低于八成,每降低一度成新相应每平方米减50元。
2.砖木、泥瓦结构有二层的,二层以上的单层高度按2.8米以上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3.对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砖混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功能齐全、结构合理、房屋层高大于2.5米以上,并且是在长期使用属于生产、生活必备的房屋,经村委、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证明确认为唯一住宅的,视为有证,每户房屋占地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50m2,超出的部分占地面积按无证处理。
4.县城规划内的集体房屋由专业部门评估,参照国有房屋的补偿标准实行。
5.主房含住房、厨房和卫生间。
6.房屋有证是指由土地或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使用证。
7.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发改、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附件:6.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注:表中未列入设施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市场价进行测算。
附件:7.拆迁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备注:1.表中价格已包含成新、工料等费用;
2.铁门(规格90×195cm)一栏,超规格部分进行折算补偿;
3.非住宅房屋的装修装饰可参照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
4.对住房补偿价格持有异议的,以房屋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5.特殊的建筑物、构筑物个案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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