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要求,为深入实施“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推进我县农村土地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土地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的原则。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推进土地流转,确保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后无后顾之忧。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的原则。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违背农户意愿,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坏境,防止土地“非粮化、非农化”。土地流转方式、期限、价格以及权力、义务、责任由土地流转双方依法协议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或挪用农户土地流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