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白山市中心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参照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白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组织机构
由市政府相关领导任组长,市政法委、监察局、法制办、信访局、公安局、市、区两级检察院、法院、维稳办、司法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浑江区政府等单位为成员,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工作,统筹安排协调全市各部门参与房屋征收工作。
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参与征收工作进展情况予以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