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以下简称棚改),推动棚改工作取得更好的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97号)文件精神,结合娄底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安置住房建设或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住建、房地产、发改等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第三条娄星区、娄底经开区范围内,经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并列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计划(2015-2017)》的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