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时候,许多地方,将集体的“四荒”地(荒山、荒滩、荒坡、荒丘),果园和养殖水面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基础上,经村、组讨论和村民民主程序通过,采取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那么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滩、荒地、荒),果园和养殖水面的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后,在承包期限内,自己又不想经营,是否将这个承包经营权象承包耕地一样流转出去呢?
根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答案是肯定的,但流转是有前提的。那流转是有前提条件的,让我们来看一看相关法律和政策是如何规定:“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经村、组会议讨论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规范流转。”
也就是说,前提条件是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那又带来一个问题,那又如何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经权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