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村民之间互换土地的口头协议,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处理原则,应确认其效力,维持农村良好的秩序。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志、陈某隆、陈坚某、陈某森与被告陈某安、钟某芳、陈杰某、陈芳某、黄某、陈杜某、陈良某同属宝圩镇龙埚村委会兰糯塘经济合作社的村民,上个世纪80年代初责任田分包到户时,被告陈某安户分得位于祠堂坳土地0.24亩,被告黄某户分得0.22亩,两者连块共0.46亩,座落并靠近原告屋门口,属于鸡口田。2004年,被告陈某安与原告陈某志协商对换土地,并达成土地互换使用口头协议,即陈某安户将位于祠堂坳土地0.24亩对换给陈某志户,陈某志户将自家位于长横的0.24亩土地对换给陈某安户。2008年,被告黄某也与原告陈某志协商对换土地,并达成土地互换使用口头协议,即黄某户将其位于祠堂坳土地0.22亩对换给陈某志户,陈某志户将自家位于龙埚塘的0.24亩田对换给黄某户,并将该田附着的香蕉树也无偿交给被告黄某户管理和收益。土地互换后,原、被告各自都按互换到的土地实施管理,一直以来都没有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