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问题
农村土地问题实际是三大土地问题:第一是承包经营土地问题;第二是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第三是宅基地问题。物权法在这三个集体土地的改革或者流通的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既保持现行土地法规定的现状,但又留有了余地,为将来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和改革留下了充分的空间。当然,任何改革都会面临一个两难命题:一方面要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要不断改革,而改革就肯定要对现有的制度和法律有所突破。因此把握住两点最为根本:一是依法治国是前提,现行的法律,不能随便变动和突破;二是改革必须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授权,否则不能轻易都谈突破。土流网将这些问题和改革方案汇总,供大家参考。
2017年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签订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土地流转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那么2017年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流程是怎样的?签订流转合同要注意什么问题?
土地流转要满足以下条件:
1、权属清晰无争议;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9大问题,你知道多少?
土地流转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
1、土地流转合同可以签多少年?
答:根据土地流转发包方的不同,有所不同,如果是从农户手里直接流转的话,最长的流转年限是该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如果从村集体采用反租倒包的形式可以流转30年,总的来说不超过30年(草地可以是50年,林地可以是70年)。
2017关于农村土地确权,咱农民关心的问题解答!
当前,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后,国家将给承包户颁发新证。在登记过程中,咱农民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有不少农民朋友前来咨询,以下是农业百事通采集的主要问题解答。
出嫁女如何登记确权农村土地?
小编解答: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推进建议(湖南湘乡市)
近年来,湘乡市农业经济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土地流转也呈现出规模不断扩大、流转形式多样、多种组织参与的特点。为了全面掌握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情况,加速推进湘乡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湘乡市统计局组织课题组深入全市各乡镇办事处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湘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成效
湘乡市位于湖南省中部,总面积2011平方公里,人口91.5万,下辖3乡15镇4个街道办事处。共有708个行政村,8040个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户223547户,农村承包人口767865人,承包耕地面积为678652亩。近年来,湘乡市的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了较好较快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近18.2万亩。其中耕地流转面积64734亩,占耕地总面积的9.54%,涉及农户5.2万户,占总农户的23.3%。承包方式以转包、租赁、转让为主。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应该请求哪个部门处理?
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可以走如下处理程序:当事人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兼顾现实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请求乡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进行权属确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是土地侵权纠纷,可请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土地纠纷原则是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调查处理。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若干问题解答
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全面开展后,农村土地承包遗留问题逐渐增多。那么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这些问题你都弄清楚了吗?
1、为什么要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等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重要财产权利。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要求,应当对农民所拥有的这种权利平等地还权赋能,赋予其长期而保障的用益物权权能,不仅能够厘清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者关系,为坚持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奠定基础,同时也为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市场运行中的抵押、担保和转让奠定重要法律基础,为发挥市场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构筑坚实的制度基础。
2、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农村土地问题多,土地确权的意义何在?
当下农村问题很多,单单说农村土地问题就是一大难题,如今,房地产行业不可避免的要与农村土地问题打交道,究竟什么是土地确权,土地确权的意义何在,可能很多人都还不是很清楚,现在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土地稳定下来了,财产权利稳定下来了,对农民而言其风险也就降低了。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入。而确权就是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农业投入。
第二个就是收益增加。直接体现在土地流转的难度降低,费用增加,交易费用会降低。也有利于土地流转由以前的“熟人社会流转”向“契约社会流转”过渡,有利于市场化,让土地流转进入更大的交易平台。让一部分农民更安心地投入农业生产,同时把另一部分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确权还能彻底解决农户间因为地界问题产生的大量扯皮、纠纷。
土地的确权颁证会促进土地的流转,土地逐步流入、聚集到种植大户、种植能手的手中就会培育出一批家庭农场,这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经营。权属关系的稳定,财产权利保护的完善,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降低了流转各方的风险,减少了流转过程中的模糊环节,增强了流转的稳定性,流转的周期也会更长一些,规模会更大一些,参与流转的覆盖面也会更广一些。
中央深改小组10次会议 深入研究农村土地问题
昨日上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内容。这是中央深改小组自去年1月份成立以来召开的第十次会议,1年多时间里,中央深改小组相继审议了户籍制度改革、高考制度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40多项涉及民生福祉的文件内容。
农村土地问题两次入会
2014年6月6日举行的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年8月18日的第四次会议提出,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2014年9月29日举行的第五次会议和2014年12月2日举行的第七次会议则对农村土地问题给予了重点关注,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并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2015年2月27日举行的第十次会议重点聚焦中国足球发展。
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农村土地所有权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或者是一种什么样的所有权,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观点。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存在着主体虚位的现象,也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应将土地所有权确认为农民个人所有,以解决农村土地“无主”现象。我是不赞同这种观点的。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宪法》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所于集体所有”,更重要的是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变动的历史原因,使我们无法或者说不能确认现有土地应当归哪一具体的个人所有。从历史上来看,我们国家农村土地自土地改革以后,先是分给农民私有,后来通过合作社一直到人民公社,一开始合作社是利用土地入股、入社,到了60年以后,我们的《农民公社条例》就规定这些土地成为三种所有制基础了,现在宪法当中又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现在如果说土地归私人所有,到底该给谁呢,而且如果从法律上确认农村土地归私人所有,不仅会造成今后土地聚集及私人垄断等问题,而且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动荡。
所以我认为,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应当归村落居民集体所有。因此,我是赞成《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这种规定的。但对于“集体成员所有”,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应为集体成员共有。我不同意这种“共有”的观点,我认为,这种集体成员所有,是由具有本村落的村民或居民身份的人共同享有的,而并非每一成员按一定的份额享有,也并非每一成员退出时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应得份额,因此它也不是一种共同共有。对于这种所有的性质,我比较倾向于是“合有”,“合有”的现象在日尔曼法律中曾经存在过相关规定,在我国历史上土地私有的条件下也是存在这种现象。土地改革之后,在这种私有土地情况下,也曾经有这种“合有”的现象。家族族有土地就是由家族成员“合有”的,它并不是一个按照份额共有,家族成员退出的时候也不会分出一份,土地收益属于整个家族成员共同享有,它就是一种“合有”的形式。我认为,现在这种所有就应该为村落居民“合有”的性质,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其并不会导致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如果说现实中存在农村村民得不到土地所有者权益的现象,也不是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造成的,而是因为其他制度或者说是因对农村集体所有权保护不力和经济民主制度不健全造成的。
农村土地既归农村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就理所当然地应由集体成员以一定的方式决定。但是,《物权法草案》第64条中仍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我认为,这一规定不妥。我承认,农村土地实行承包责任制,是一项伟大的创举,也已成为党在农村的重要政策。但实行土地承包毕竟只是一项指导性的政策,而不能也不应该是强制性的。法律中可以也应当规定实行承包经营时承包人的权利,但不应要求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如何经营土地,应由所有权人决定,应当相信农村集体成员是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经营制度的,就如同当年的社员自行选择“承包经营”一样。
深圳出台三年改革总方案 将破解原农村土地问题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以改革加速发展,是深圳长期以来的“谋略”。
随着昨日(5月14日)深圳本年度及未来三年改革方案的出炉,其改革方向已十分明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公布的 《深圳市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3-2015年)》(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深圳市2013年改革计划》(以下简称《2013年计划》)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前海改革和土地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