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问题
农村土地问题实际是三大土地问题:第一是承包经营土地问题;第二是农村建设用地问题;第三是宅基地问题。物权法在这三个集体土地的改革或者流通的问题上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既保持现行土地法规定的现状,但又留有了余地,为将来一些地方进行试点和改革留下了充分的空间。当然,任何改革都会面临一个两难命题:一方面要依法治国,另一方面要不断改革,而改革就肯定要对现有的制度和法律有所突破。因此把握住两点最为根本:一是依法治国是前提,现行的法律,不能随便变动和突破;二是改革必须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授权,否则不能轻易都谈突破。土流网将这些问题和改革方案汇总,供大家参考。
农村土地撂荒问题怎么解决?农业农村部官方给予最新回应!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土地撂荒情况日益严重。而这些土地资源的浪费对我国土地安全构成严重的威胁。那农村土地撂荒问题怎么解决?农业农村部官方给予最新回应!
一、农村土地撂荒问题怎么解决?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强化政策扶持,不断改善农业设施装备条件,防止耕地撂荒。
承包商收割花生村民尾随捡拾!具体什么情况?另附农村土地承包常见问题!
近年来,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种植大户逐渐增多,据悉,近日河南一承包商收割花生村民尾随捡拾!具体什么情况?另附农村土地承包常见问题!
一、承包商收割花生村民尾随捡拾
近日,在河南驻马店有网友爆料,自己承包的千亩花生地收割时,遭附近数百人捡拾。杜先生吐露这样的行为令其感到担忧的并不是自己收入受损,而是村民的安全问题,这样与收割机“为伍”的方式捡拾花生存在风险。
农村土地搁荒问题严重,搁荒问题的三大解决方法,一类土地将会被收回!
土地搁置荒芜是当前土地改革面临着最为严重的问题,“谷贱伤农”是导致农村土地搁置荒芜的主要原因,现阶段由于农产品价格不稳定,而农作物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产品的价格涨幅过大,从而导致农产品种植成本过高,严重影响到农村居民种植生产的经济收入,所以许多农村居民都选择外出打工,进城务工已经成为了农村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在农村种地已经不能给农村居民带来足够纯收益,外出务工的高收益也成为许多农村居民倾向的增收方式,这也加剧了当前农村土地搁置荒芜等问题!除此之外,现阶段许多农村地区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但这些被征收的土地也未被加以使用,这也是导致当前土地搁置荒芜的又一原因!
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国共有3538.5万公顷的耕地,但是这些耕地之中,有很大一部分都遭到了搁置荒芜,尤其是在西南地区,这些区域由于地理条件闲置等等问题,导致土地种植成本非常高,农村居民的种植效益非常地,同时这些区域也是当去外出务工的主要区域,所以有着大量的土地资源遭到了闲置浪费,部分农村土地已经是杂草丛生,在作者的家乡由于大量的人口外出务工,农村只剩下老弱病残,从而导致一半以上的优质土地资源被搁置荒芜。其实除开粮食主产区之外,许多农村地区的土地搁置荒芜问题也非常严重,这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
土地一直都是农村农业生产的重要资源,而土地资源搁置荒芜,这严重影响到农村农业的发展,是阻碍了农村居民增产增收,严重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阻碍了农村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也不利于农村的经济发展。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改革,从而提高农村土地的价值,而土地搁置荒芜却与这一改革方向相违背。所以土地搁置荒芜是土地改革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农村搁置荒芜土地主要有以下三大解决方法,一类土地将会被收回!
农村户口新政策:解决落户问题,保障土地用途!
近日,国家针对农村户口的问题有做出相关明示,解决落户问题,保障农村土地用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正式对外发布。从整个国情以及市场全面发展的根本出发,要将很多陈旧的户籍、土地、资本、公共服务等体制机制弊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新型城镇化首要任务
截至2018年底,我国有2.26亿已成为城镇常住人口但尚未落户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其中65%分布在地级以上城市,基本上是大城市。
2019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新政:农民需要注意这3大问题!
我们都知道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并将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这一政策实施农民最关心的就是带来了哪些利好。据了解此次修改的土地承包法将重点对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进行改革调整,让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能够拿得更多的补偿,不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朋友需要注意这3大问题!
一、农村土地征收介绍
农村土地一般指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如果集体土地遇到征收的时候,通常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会对土地进行征收,征收过程中是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征收的。先是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政府网站发布相关征收公告,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或者是所有权人需要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征地补偿登记,不去登记的话就拿不到征地补偿款。
目前在确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工作中的问题有哪些?
农村土地确权以全面摸清农村土地、房屋的空间属性和权属属性,并建立健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目前即将进入尾声,那么在确定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工作中的问题有哪些?
一、意识不足导致动力不足
目前,农村的大多数青壮年走到城市打工,而留在农村的很大一部分都是老弱病残,他们知识有限,他们普遍认为只要有土地,能够种田就行,并不关心土地的归属问题。由于对于土地确权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他们对于该项工作的参与度并不高,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就这造成了政府相关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出现了单方面努力的局限,导致了工作动力不足,许多需要从农民自身来了解、调查的问题就出现了困难,严重影响了确权工作的进度。
农村土地问题多,土地确权的意义何在?
当下农村问题很多,单单说农村土地问题就是一大难题,如今,房地产行业不可避免的要与农村土地问题打交道,究竟什么是土地确权,土地确权的意义何在,可能很多人都还不是很清楚,现在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土地稳定下来了,财产权利稳定下来了,对农民而言其风险也就降低了。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入。而确权就是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农业投入。
第二个就是收益增加。直接体现在土地流转的难度降低,费用增加,交易费用会降低。也有利于土地流转由以前的“熟人社会流转”向“契约社会流转”过渡,有利于市场化,让土地流转进入更大的交易平台。让一部分农民更安心地投入农业生产,同时把另一部分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确权还能彻底解决农户间因为地界问题产生的大量扯皮、纠纷。
土地的确权颁证会促进土地的流转,土地逐步流入、聚集到种植大户、种植能手的手中就会培育出一批家庭农场,这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经营。权属关系的稳定,财产权利保护的完善,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降低了流转各方的风险,减少了流转过程中的模糊环节,增强了流转的稳定性,流转的周期也会更长一些,规模会更大一些,参与流转的覆盖面也会更广一些。
中央深改小组10次会议 深入研究农村土地问题
昨日上午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内容。这是中央深改小组自去年1月份成立以来召开的第十次会议,1年多时间里,中央深改小组相继审议了户籍制度改革、高考制度改革、财税体制改革、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等40多项涉及民生福祉的文件内容。
农村土地问题两次入会
2014年6月6日举行的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年8月18日的第四次会议提出,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2014年9月29日举行的第五次会议和2014年12月2日举行的第七次会议则对农村土地问题给予了重点关注,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并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2015年2月27日举行的第十次会议重点聚焦中国足球发展。
关于农村土地权利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一个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农村土地所有权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性质,或者是一种什么样的所有权,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观点。很多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存在着主体虚位的现象,也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应将土地所有权确认为农民个人所有,以解决农村土地“无主”现象。我是不赞同这种观点的。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宪法》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所于集体所有”,更重要的是因为我国农村土地权属变动的历史原因,使我们无法或者说不能确认现有土地应当归哪一具体的个人所有。从历史上来看,我们国家农村土地自土地改革以后,先是分给农民私有,后来通过合作社一直到人民公社,一开始合作社是利用土地入股、入社,到了60年以后,我们的《农民公社条例》就规定这些土地成为三种所有制基础了,现在宪法当中又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现在如果说土地归私人所有,到底该给谁呢,而且如果从法律上确认农村土地归私人所有,不仅会造成今后土地聚集及私人垄断等问题,而且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动荡。
所以我认为,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应当归村落居民集体所有。因此,我是赞成《物权法草案》(四次审议稿)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这种规定的。但对于“集体成员所有”,有不同的理解和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应为集体成员共有。我不同意这种“共有”的观点,我认为,这种集体成员所有,是由具有本村落的村民或居民身份的人共同享有的,而并非每一成员按一定的份额享有,也并非每一成员退出时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应得份额,因此它也不是一种共同共有。对于这种所有的性质,我比较倾向于是“合有”,“合有”的现象在日尔曼法律中曾经存在过相关规定,在我国历史上土地私有的条件下也是存在这种现象。土地改革之后,在这种私有土地情况下,也曾经有这种“合有”的现象。家族族有土地就是由家族成员“合有”的,它并不是一个按照份额共有,家族成员退出的时候也不会分出一份,土地收益属于整个家族成员共同享有,它就是一种“合有”的形式。我认为,现在这种所有就应该为村落居民“合有”的性质,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成员所有,其并不会导致所有权主体的虚位。如果说现实中存在农村村民得不到土地所有者权益的现象,也不是由于土地归集体所有造成的,而是因为其他制度或者说是因对农村集体所有权保护不力和经济民主制度不健全造成的。
农村土地既归农村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就理所当然地应由集体成员以一定的方式决定。但是,《物权法草案》第64条中仍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我认为,这一规定不妥。我承认,农村土地实行承包责任制,是一项伟大的创举,也已成为党在农村的重要政策。但实行土地承包毕竟只是一项指导性的政策,而不能也不应该是强制性的。法律中可以也应当规定实行承包经营时承包人的权利,但不应要求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对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如何经营土地,应由所有权人决定,应当相信农村集体成员是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经营制度的,就如同当年的社员自行选择“承包经营”一样。
深圳出台三年改革总方案 将破解原农村土地问题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以改革加速发展,是深圳长期以来的“谋略”。
随着昨日(5月14日)深圳本年度及未来三年改革方案的出炉,其改革方向已十分明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公布的 《深圳市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2013-2015年)》(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及《深圳市2013年改革计划》(以下简称《2013年计划》)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前海改革和土地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