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推进土地经营权权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砚山县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砚山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获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县级人民政府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发证机关,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为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审核的相关具体工作。《办法》指出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经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审查登记,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经营面积达到一定规模、流转合同规范、流转剩余期限5年以上的农村流转土地,可以申请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应当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
《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是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受让方享有经登记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的凭证,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期限届满权证自动失效,《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砚山县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