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不同,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出让土地的耕地开垦费该有谁来出?
出让土地的耕地开垦费该有谁来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则应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从《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来看,既然应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在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则缴纳义务人就应当是占用耕地的单位,即用地单位。根据《山西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向被占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垦。由此可见,耕地开垦费缴纳义务人是建设单位,即用地单位。
出让土地的耕地开垦费该有谁来出?
广西省出台《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有关规定,为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解决占用耕地“占优补劣”问题,实行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相当的占补平衡制度,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并在我区实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
(一)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单独选址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
广西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
为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解决占用耕地“占优补劣”问题,广西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并在全区实行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制度。
《通知》明确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一是各级人民政府是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单独选址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项目建设单位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为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二是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级保障。国家或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由自治区安排补充耕地数量指标;市县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市、县人民政府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三是因耕地后备资源枯竭需跨市域易地落实占补平衡的,实行易地有偿代补方式落实占补平衡。代补耕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代为履行耕地补偿、保护责任。四是非农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五是市县组织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确认后,每个批次新增耕地面积的10%由自治区无偿储备,用以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占补需要。
《通知》规定了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收缴程序。耕地开垦费征收要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地力培肥、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等因素,按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因素分别确定其征收标准。基础设施重大项目(除占用基本农田外)耕地开垦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针对耕地开垦费收缴程序,要求缴纳义务人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全额缴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征收后,及时足额缴入自治区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待广西非税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实施后,按新的收缴程序执行。
浙江省2001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浙政发〔2000〕292号
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临时用地由哪个机关批准?占用耕地需缴纳耕地开垦费吗?
临时用地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不需缴纳耕地开垦费,但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后,必须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必须交纳复垦费。临时用地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
附:耕地开垦费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附二: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
江苏省直辖市连云港耕地开垦费标准调整为30元/平方米
2016年6月29日,连云港市物价局对耕地开垦费收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为30元/平方米,对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的耕地开垦费。
据悉,本次调整是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苏价服〔2015〕361号)文件精神进行的。同时,文件规定征收比例作如下调整:全省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用地单位不能自行占补平衡的均需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应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的10%,另90%的部分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此次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连云港,简称“连”,古称“海州”,江苏省省辖市。因面向连岛、背倚云台山,又因连云港港,得名连云港。
河南省2009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河南省2009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按9—13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9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1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3元/平方米收取;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按18—22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8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浇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土地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2010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参考2010年8月13日发布的《湖南省耕地开垦费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湖南耕地开垦费分为四个等级,一等以长沙为代表,水田2.4万元/亩,旱田1.6万元/亩;二等以常德为代表,2.2万元/亩,旱田1.4万元/亩;三等以吉首为代表,2万元/亩,旱田1.2万元/亩;四等以安化县为代表,1.6万元/亩,旱田1万元/亩。(湖南有长沙、湘潭、株洲、郴州、衡阳、邵阳、永州、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常德、娄底、益阳、怀化、岳阳14个地级市)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湘政办发〔2010〕47号
广东省2001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
广东省2001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广州、深圳市及其他地级市辖区(不含所辖县级市、县)为20元;县级市辖区内15元;县辖区内10元。(广东有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惠州、汕头、江门、茂名、肇庆、湛江、梅州、汕尾、河源、清远、韶关、揭阳、阳江、潮州、云浮21个地级市)
关于印发《广东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安徽省2001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
安徽省2001年耕地开垦费收费标准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以合肥市为代表的9元/平米;以淮南市为代表的8元/平米;以宁国市为代表的7元/平米;以绩溪县为代表的6元/平米。(安徽有合肥、淮北市、亳州市、宿州市、阜阳市、蚌埠市、淮南市、滁州市、六安市、芜湖市、马鞍山市、铜陵市、安庆市、池州市、宣城市、黄山市等市)
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选择目录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