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关于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及补助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体系,保证集体土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4号)、《〈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京国土方管拆[2003]666号)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等具体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的确定
(一)1999年1月1日以前经乡镇人民政府以上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和1999年1月1日以后经区政府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其实际使用面积不超过合法批准的部分为合法宅基地;属于1982年(含)以前划定,使用至今的宅基地为老宅基地;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宅基地为违法占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