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大力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文件精神,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贷、提取政策的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十一条新政策。
一、降低贷款申请门槛。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本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解读:原政策规定,职工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缩短了职工缴存时间,并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调整期房按揭贷款额度和期限。期房按揭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调整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