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17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经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联席会议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村级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监管。全国农民负担监测和检查情况显示,近年来部分地区村级组织负担有所增加。要按照中央切实减轻村级组织公共服务支出负担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村级组织负担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及时纠正向村级组织乱收费和集资摊派行为,健全村级组织支出的村民民主管理制度和部门监督管理制度。各地在开展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严禁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者要求村级配套;有关部门和单位安排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要有相应经费保障,严禁违规将工作经费转嫁村级组织。推动落实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村干部报酬、村办公经费,严格执行村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加强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负担监管,坚决查处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推动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减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担。
二、严格监管涉农收费和价格。加强涉农收费和价格监管,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涉农收费文件“审核制”,对新出台的涉农收费文件要严格审核把关。全面推进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相关事项必须在乡镇政府和收费单位现场公示,及时更新内容,确保公示效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总体部署要求,把已经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行政审批、资格准入等落实情况列为当前监管重点,严禁经营公用事业的企业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收费和搭车收费。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生“两免一补”政策,落实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继续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农民建房、农机服务、殡葬服务、农民用水用电等领域收费和价格的专项治理检查,对涉农收费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