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周边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开发的越来越多,土地不断升值,有关征地补偿的纠纷也不断增多。在处理农村征地补偿纠纷过程中,我们应明确以下法律问题:
一、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
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对土地的所有权是一种共有关系。历史上形成的生产队,现在演变成了村民小组。根据村规民约和传统,现在各个村民组对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事实上形成了一种按份共有关系,村民组成为了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各个村民组内部则对本村民组的土地形成了一种共同共有关系(成员之间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份额均等)。村民个人同时享有土地的共同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和《土地承包经营法》等法律,从物权属性上看,这种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可以出租、抵押或转让,并且可以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意外的法人或自然人。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并不能直接进入市场转让,只能经过征收转变为国家所有,在以国有土地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出让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