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宪法而制定的法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2016年底,由全国人大农委负责牵头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重点是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并确立其法律地位。同时,就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等作出规范。
土地政策解读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随着近年来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建设的进行,耕地面积在不断减少,而农民承包的土地既担负着经济收益功能,也被赋予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尤其重视“三农”问题,出台了系列惠农政策,强调确保农民的利益和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农民的收入显著提高。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纠纷却日益增多,且表现形式多样,有的甚至引发群体性纠纷。下面分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表现形式和主要类型
3.基层组织管理混乱引起的纠纷。(1)村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不经过民主议定而私自发包给家族成员或有其他关系的农户,有的发包价格明显偏低。这样当土地收益提高,本有情绪的农民就容易因此引发纠纷;(2)利用村委会换届或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村委会负责人变更,以原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3)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4)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5)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6)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款问题的纠纷等。(7)土地承包合同未发放为纠纷埋下了隐患。不少村委不与村民签订承包合同或签订合同却不给申领承包经营权证或签订合同、领取经营权证,却不发给农民,导致发生争议时农民根本不能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2016乌兰察布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最新工作方案
乌政办发〔2016〕38号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乌兰察布市2016年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最新工作方案
农村土地承包必须要懂的五大要点!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那么按照目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如果想承包农村土地,应该了解哪些要点呢?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有哪几种?
(一)基于民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包括创设取得和移转取得两种情况:
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农民要注意这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土地农民最关心的是什么?今天咱们就根据农民的切身利益,来解读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各项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该法第六条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第三十条明确: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民应注意——农村土地承包七大问题
在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农民最关心的是什么?为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来解读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各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家庭承包,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一种承包方式。
1、《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维护妇女权益方面有哪些规定?
承包户家庭成员或者户主本人死亡后土地怎么确权登记?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那么承包户家庭成员或者户主本人死亡后土地怎么确权登记呢?据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知识问答资料显示:1、承包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土地全部收归集体经济组织;2、承包户个别成员死亡、外嫁、外地入赘以及因读书、服役、服刑或其他原因户籍外迁的,均不影响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得强行收回承包土地;3、二轮承包后,户主因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化的,以现有户主姓名登记并发证。
长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知识问答(全文如下))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4〕6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4〕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政策解答如下:
关于适度微调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有关条款的建议
关于适度微调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政策有关条款的建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51号建议答复摘要
我国农村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前,许多地方采取“大稳定小调整”的办法解决人地矛盾,但一些地方借机随意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侵害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影响了农民投入土地的积极性。为切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农户承包地。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按照上述法律政策,农村土地承包采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以农户为单位进行,在集体统一组织承包的时点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平等地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承包结果是公平的,农民群众是满意的。随着时间推移和家庭人口变化,会出现农户间人均承包地占有差异。但承包期内,作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不存在新增成员无地问题。
村委会不是请求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主体
集体土地被征收后,有部分土地承包户因与政府就补偿安置问题有争议,往往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但有些地方政府为压制承包人行政诉讼,采取暗中指使村委会通过起诉请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来从根本上铲除承包人的行政起诉权。
因大多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时履行民主议定程序不完善,未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即使召开了会议也可能在计算村民代表基数等方面没有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的规定计算产生村民代表,因此法院也不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为维护某些利益部门,机械片面的适用村委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有关发包集体土地须经超过三分之二村民或户数的村民代表同意的民主议定规则,以土地承包合同未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或履行有瑕疵而违反法律规定为由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进而剥夺了承包人的征地补偿安置权,笔者认为发包方村委会不是提起合同效力确认的主体,理由是:就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提起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主体不是村委会而是村集体的过半数村民。
根据原“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有权以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效力的诉讼主体是发包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过半数村民。
尽管引用的上述司法解释被新的司法解释取代,但依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原“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问题若干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依然可适用于二轮承包合同,而且就违反民主议定程序提起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确认的诉讼主体规定只有此司法解释,因此必须适用。而从新的司法解释也就是“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所有条文里看,均没有发包方以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48条为依据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规定,倒是从“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5、6、12等条款里看出,承包方可以请求确认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48条的立法本意就是保护大多数村民利益,防止村委会越权发包,因此,如果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提起合同无效确认的只有大多数村民,而绝不是发包方村委会。
土地承包中的发包方与承包方指的是什么?
土地承包中的发包方与承包方指的是什么?
发包方与承包方: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属村民小组的农民集体土地,由村民小组发包。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不能履行发包职责的,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承包方或签订合同使用土地方为承包方。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发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下简称为“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80条第2款、第81条第3款)。
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民事审判意见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民依法享有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承包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下面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民事审判意见:
一、关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
依据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两种情形,两种承包方式均可以创设用益物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进行登记。对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其土地承包合同不具有创设物权的效力,而是属于一般的债权合同,承包人的承包经营权遭受侵害的,承包人只能基于合同行使债权请求权主张权利,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视为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行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的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该权利具有物权性质,因此,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依法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