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规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制订并颁布了废除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地法规,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按体系可分为全国性土地法规和地方性土地法规两类,全国性土地法规是制定地方性土地法规的依据。从土地管理业务角度看,则可有以下三类土地法规:一类是属于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涉及土地的登记、发证,所有权和使用权确认或变更中的权利和义务,土地纠纷的处理等;一类是属于土地利用方面的法规,涉及土地的保护、规划、污染防治、开发利用等;还有一类是属于土地调查、统计等基础工作方面的法规,主要涉及土地数量、质量及其分布范围的确认等。今天小编给大家汇总了关于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希望对大家了解土地方面的知识有所帮助。
土地登记的法规政策
1、国土资发【2003】38号文对关于规范土地登记提出了“五不登记”:
2、国土资发【2008】70号《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十三种不得登记的情况:
3、在此基础上,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和2008年2月1日《土地登记办法》的施行,按照“五不登记”和“十三不登记”的要求,结合潍坊实际,市局以潍国土资发[2008]7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明确需要严把土地登记关口的要求:
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在土地登记环节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单位名称未变申请法人代表变更的,按土地转让进行登记;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贷款的存续期限为主合同(借款合同)期限;对法院查封、解封土地的文书,统一由地籍科安排专人进行受理,并记录在案。
2015《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的报告》将修订土地承包法律法规
8月27日,《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情况的报告》指出,将配合修订土地承包法律法规。
报告表示,抓紧研究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权利关系,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城落户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机制、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等问题,配合全国人大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完善工作,依法规范土地承包关系。
同时,报告指出,将有序开展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涉及突破相关法律的,按照有关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鼓励地方依法探索建立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制度,形成管用的制度约束,扎好防范风险的篱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法规政策解答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法规政策你了解多少?下面,土流君以四个有代表性的问题为例,为您解答农村土地确权中的法律问题。
一、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城镇户口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全国人大代表王海燕:依法规范土地流转
全国人大代表王海燕: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对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推进新农村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流转秩序较混乱,农户之间无序自发流转现象突出;流转行为欠规范,多数流转都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机制不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偿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制度尚未建立。
为此,建议加强法制建设,规范土地流转。
一是加强对土地流转双方的管理,积极引导农民签订规范的流转协议,对双方的责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做到土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
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何为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依法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缘由
农村土地流转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去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要求准确把握土地流转的基本原则,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近日,河北多地上千亩流转土地“毁约弃耕”,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密切关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对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推进新农村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流转秩序较混乱,农户之间无序自发流转现象突出;流转行为欠规范,多数流转都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机制不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补偿制度和土地投资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加快推进土地流转健康发展,关键要依法确立土地流转经营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着力推进土地流转相关制度、机制、政策与模式的协同创新。
董祚继:修订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国土资源部规划司司长董祚继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落实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李克强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的土地制度改革要求,需要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尽快启动《土地管理法》修订程序,并同步制定配套法规,为土地制度改革提供全面、有力的法制保障。就此,他已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正式提交建议。
“《决定》的一些重大部署,突破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因此需要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董祚继认为,《决定》明确的土地制度改革主要有4个方面,一是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二是改革征地制度,三是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董祚继表示,上述4个方面改革关系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耕地保护红线和国家粮食安全底线,属于重大改革事项。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抓紧修订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当务之急。
这样做,一是可以规范和引导土地制度改革,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尤其是防止出现系统性、颠覆性错误;二是可以稳定土地制度改革的预期,通过法律的定分止争作用,避免由于政策误读给企业和农户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从现实需要层面,董祚继认为,《决定》颁布后,地方政府、部分企业和农民对土地制度改革热情很高,其中也有不少误读,有的甚至是借改革之名行圈地之实。比如,按照《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与农村建设用地分属不同物权和地类,但不少人将《决定》中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套用到宅基地,以为城镇居民可以到农村购地买房,有的还以为“小产权房”要“转正”。又如,《决定》提出“缩小征地范围”,有的地方群众就以此为由拒绝国家建设征地,也有的要求比照商业用地出让价款增加征地补偿费。
再如,《决定》提出有条件允许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不少工商资本就开始到农村以土地流转之名大量圈地。“其中一些人目的根本不在种粮,而是同少数基层干部勾结,伺机搞非农业建设。要遏止这股错误倾向,修订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势在必行、刻不容缓。”董祚继说。
土地出租应该了解哪些法律法规?
土地出租应该了解哪些法律法规?用于出租的地块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设定在法律允许的地块上,如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符合条件的可以出租,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出租。
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出租的条件是出租人对土地的开发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支持?
目前,虽说我国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与使用权流转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一部专门的《土地管理法》,但是这些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规定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有关规定一直是十分谨慎和有保留的。1982年的《宪法》第10条严格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直到1980年代末,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控制才开始松动。
1988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而同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也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当然,此后随着国有土地流转办法的出台,国有土地市场在全国各地取得快速有序的发展,对城市国有土地资源的配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有关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办法和法规一直没有出台。我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除外”。同时,该法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土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哪些法律法规适应于集体土地征用?
一、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状况
我国是人多地少、耕地资源贪乏的农业大国。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也不断扩大,特别是城市的快速发展,向农村索取集体土地已是必然。
随着城乡结合部农村的土地越来越多的被征用,因征用土地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加,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有的甚至引起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给社会稳定造成隐患。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政府要更加注意依法行政,在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上应坚持“依据法律、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转移,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并给集体和农民个人补偿后,将集体农民或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集体土地被征用意味着农民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的丧失,故征用土地时,应当本着“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妥善安置和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土地征用的补偿并不是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这是因为,国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该被征土地建设项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单位则兼具这两个因素,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补偿是合理的。用地单位的补偿是一项法定义务,承担此项义务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条件。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向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合理的补偿。⑴
处理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纠纷的相关原则与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国家禁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在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情况下迳行转让。也就是说,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先行与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否则其签订的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合同应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社会现状和审判实际,从尽量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以促进合同加速履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的目的出发,对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又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简单来说,双方签订的原为无效的协议,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作出了办理出让手续或直接划拨等具有批准或认可意思表示的行政行为之后,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不作无效认定。
结合该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因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纠纷的处理原则如下:
(1)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