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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环保产业园拆迁怎么补偿?

来源:盐城市人民政府2018-12-27 21:58:13

江苏盐城环保产业园位于盐城市区东部,紧邻沿海高速公路,新洋港以南,盐城市亭湖新区以东。如果这里涉及到拆迁的话该怎么补偿?根据《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可以得知:

为了规范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赋予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近日,我市出台了《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该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从2006年1月起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截止2014年一季度,全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27.79万人,其中领取生活补助费15.84万人,领取养老金11.95万人。大市区参加基本生活保障15.22万人,基中领取生活补助费11.55万人,领取养老金3.67万人。

我市出台《实施办法》,既是为了贯彻落实好《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文件精神,也是为了妥善解决好目前大市区存在的征地保障养老金“一区多标、一城多标”等复杂问题。

二、起草依据

文件起草的主要依据为:

(一)《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第93号令);

(二)《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盐政发〔2006〕27号);

(三)《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和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盐民助〔2013〕1号)。

三、新老政策的主要变化

与现行政策相比,拟出台的《实施办法》主要有四个变化:

一是保障方式发生变化。按照“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被征地农民不再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纳入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是年龄划分发生变化。被征地农民分为3个年龄段,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第二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由老政策的二、三年龄段合并而成,不再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刚性纳入社会保障;第三年龄段为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三是保障标准发生变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今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按国家、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增。

四是资金筹集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南新区管委会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则筹集,从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四、征地补偿方面主要规定

(一)补偿标准确定

根据土地价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全市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分为三、四类地区(亭湖区为三类地区;盐都区、响水县、滨海县、阜宁县、射阳县、建湖县、东台市、大丰市为四类地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可参照亭湖区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全市三、四类地区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各区的具体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制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县(市、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应当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高于省人民政府的,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标准。

(二)征地补偿费用及土地分类

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三)征地补偿费用分类细则

1、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2、地上附着物。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能够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对其住房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与被征收住房面积相当的原则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够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设用地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规定以外的农田水利、交通运输、电力、通讯基础设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支付迁移费、改建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够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4、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应当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五、被征地农民各年龄段划分及相应社会保障政策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三个年龄段:

(一)16周岁以下(未成年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

(二)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劳动年龄段);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企业就业的,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之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劳动年龄段人员,仍然按照《盐城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市亭湖区、开发区、城南新区执行统一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男16-35周岁、女16-30周岁生活补助费月领标准150元;男35-50周岁、女30-45周岁月领标准170元;男50-60周岁、女45-55周岁月领标准190元。盐都区逐步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三年内市区实现同城同标。

各县(市)政府可参照制定相关办法组织实施。

(三)60周岁以上(养老年龄段)。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城南新区征地养老补助金标准,统一调增到330元/月,其他县(市)具体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被征地前已经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同时享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养老金。

劳动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被征地农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中的资金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并一次性结算。

六、资金管理主要规定

一是实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市)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以下简称预存款账户)。征地报批时,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前,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是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的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足额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账后10个工作日内,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将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月发放养老补助金;

(2)将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记入其在保障资金专户中的个人分账户,用于逐期代缴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参照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实现保值增值。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土地补偿费,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七、责任追究

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有关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虚假凭证的;

(三)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供虚假审核意见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

此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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