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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省上调工伤待遇:调整对象有哪些?调整标准是多少?附政策全文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09-20 09:16:58

9月18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其中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相关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待遇调整的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待遇调整标准

1、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

2、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3、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7元。

5、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19元。

注意: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具体通知全文如下: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8〕16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规定,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次待遇调整的对象为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以下简称工伤人员)。

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

三、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7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7元。

六、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19元。

七、各地在执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33号)调整相关待遇时,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应将两个通知规定的调待总额进行对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八、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

九、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用人单位要抓紧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各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工伤人员待遇调整工作结束后,填报《2018年工伤人员待遇调整情况统计表》,于11月30日前报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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