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石家庄市民政局2018-07-09 17:15:11
2018年7月2日,石家庄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出台,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中央、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好配套资金,确定救助项目,对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
标准如下:
(一)应急期生活救助
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
向“因灾房屋到损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的生活救助。
对启动市级Ⅰ级、Ⅱ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钱和一斤粮(按当地成品粮平均价格计算)、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
对启动市级Ⅲ级、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钱、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
(三)旱灾救助
对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
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
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
1、具备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6个月;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
2、具备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3-4个月;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
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1-3个月;酌情发放救灾衣被。
(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未参保的,各县(市)、区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
每位遇难人员家属补助2万元。
附指导标准原文内容:
石家庄市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3]147号)、《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冀民[2017]7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指导思想
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原则,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受灾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各级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各级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制定本指导标准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分级负担;
(二)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强化监督,注重实效。
三、主要内容
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中央、省和市县按比例分担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市政府有关部门统筹中央、省和市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好配套资金,确定救助项目,对受灾地区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救助。对受灾群众救助的指导标准如下:
(一)应急期生活救助。对紧急转移安置人员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
(二)过渡期生活救助。向“因灾房屋到损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实施过渡性生活救助。对启动市级Ⅰ级、Ⅱ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30元钱和一斤粮(按当地成品粮平均价格计算)、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启动市级Ⅲ级、Ⅳ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按照每人每天补助不低于30元钱、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标准进行救助。
(三)旱灾救助。对旱灾造成饮水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人均不低于1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对因旱灾造成口粮困难的受灾群众,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口粮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四)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对冬春期间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群众,按其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情况,从口粮、取暖、衣被、医疗等方面进行分类救助,救助时段为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5月。
1、具备因灾住房倒塌、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6个月;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
2、具备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的标准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3-4个月;视情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救助。
3、对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1斤粮、每户每月150元取暖费进行救助,救助期限为1-3个月;酌情发放救灾衣被。
(五)农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统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救灾捐赠等项资金,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农户进行重点救助。参加政策性农村住房灾害保险的,享受重建或修缮补助;未参保的,各县(市)、区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六)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每位遇难人员家属补助2万元。对一般性自然灾害,属于省财政直管县的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进行适当补助,其他县(市、区)所需救助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四、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和民政部门应当落实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预算,制定本辖区灾害救助实施标准,并建立与物件挂钩的联动机制。对达到市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灾害救助,不得低于市定救助标准。对未达到市级救灾应急预案响应的一般性、局部性自然灾害的救助,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本地财力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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