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省财政厅2018-06-06 14:09:19
2018年5月,湖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表示将下发耕地保护补贴,那每亩补贴多少钱?哪些情形不能享受补贴?什么时候发放?
附实施意见原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精神,为全面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效能,安全、及时地将直接补贴给农民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发放到农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范围和对象
(一)补贴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原则上对种地农民拥有承包权的耕地、村组非承包地在农村土地确权时被确认的耕地、国有农场和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给予补贴。
(二)补贴对象和依据。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在农户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确地的实测面积,作为农户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
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土地承包权者享有;农户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必须上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补贴发放凭据。
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承包耕种村组非承包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并报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备案,作为承包农户的补贴发放凭据。村组未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协议的非承包地不得申报补贴。
国有农场、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耕地已承包到农工的(含农工外的组织和个人,下同),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农工;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农工与农场签订的耕地承包(或流转)协议必须上报当地财政(经管)部门备案,作为补贴发放的凭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不得申报补贴。
以下情形不得享受补贴:
1. 作为畜牧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 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
3. 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
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
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长年抛荒的耕地。
6.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资金分配
(一)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确定的农村家庭承包土地调查测绘面积、其他方式承包土地调查测绘面积,村组非承包地实测面积,以及国有农垦农场、监狱农场等面积,统一测算分配,按在地管理原则,将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到县(市、区)财政部门。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省下达、上年结转和地方政府另行安排),按照审定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在6月底前兑付到农户。
(三)加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绩效管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各县(市、区)政策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并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之一。
三、补贴面积核定
(一)面积申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户据实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经农户签字认可,村委会签字盖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表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农户姓名、身份证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承包村组非承包地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扣除面积、申报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对核实的补贴面积与农户申报的补贴面积不一致时,经农户本人签字确认后,对农户申报表信息进行调整。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面积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政所根据核实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补贴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应将全组村民的补贴面积印制成表,在全组农户聚集区进行 “全组通告制”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
(四)面积确认。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示情况无异议后,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村汇总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以文件形式上报县(市、区)经管部门。县(市、区)经管部门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后,会同农业部门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资金的依据。
四、补贴资金发放
县(市、区)根据核定的补贴面积、统一补贴标准、统一补贴程序、统一补贴时间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
(一)资金分解。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的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按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计算分解到农户。
(二)资金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资金公示。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政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农户姓名、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期间出现异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整。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政所向县级财政部门上传《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所有信息。
(三)资金发放。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采用“一本通”存折(以下简称“一本通”)方式发放到农户手中,不得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一本通”以农户户主姓名开设,使用唯一账号,直接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交付到农户手中,并提醒农民,将“一本通”激活使用。对同一农户耕种同乡镇不同村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非承包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通”,一律由乡镇财政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通”管理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县级财政部门要经常核查各乡镇“一本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四)资金兑付。补贴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县级代理金融机构补贴账户后,代理金融机构根据补贴资金分户数据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补贴资金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通”摘要上标明“耕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代理机构在完成当年补贴发放任务后,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手机短信将补贴信息发送到每个农户。
(五)资金支取。农户持“一本通”、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密码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支取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农户补贴资金和代(抵)扣各种款项。农户若出现相关资料丢失、泄密等情况,应及时到代理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补办“一本通”。农户补办的“一本通”连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报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应及时更正农户的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州)人民政府加强辖区内补贴政策落实的指导、督促、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补贴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各级农业、经管、财政、农村综改、监察、国土、审计、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补贴标准的确定,组织实施辖区内补贴面积核实、资金兑付、政策宣传、监督检查、政务公开及信访工作,将本地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村组农户耕地面积等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公示、上报工作,确保农户上报的补贴面积等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完成补贴政策的宣传与政务公开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农户填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分户申报表》,审核农户所填数据,签署审核意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四)农业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反馈经初审核定的长年抛荒、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面积。
(五)经管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确权确地实测面积、村组非承包地面积、国有农场及国有农牧渔良种场集体耕地面积,土地流转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审核、汇总各乡镇上报的补贴面积,将审核汇总后的补贴面积,会同农业部门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与监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引入竞争机制,确定1-2家县级代理机构,并负责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督促代理机构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负责《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有关数据的收集、录入、上传等。
(七)农村综改办负责制定、印刷和分发《湖北省农民负担及补贴政策监督卡》;协调、统一相关数据及口径;监督检查补贴资金落实到户等工作。
(八)监察机关负责查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九)国土部门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农户(农民合作社或企业)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非农业征(占)耕地等有关资料。
(十)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审计。
(十一)银监部门负责对补贴发放委托代理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农业发展银行和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补贴资金的及时划拨与兑付工作。
六、政策宣传与政务公开
(一)政策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应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补贴政策内容,印制《致农民朋友的一封公开信》发放农户或在农户集中地方张贴,同时在当地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补贴政策信息。
(二)政务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信息实行政务公开。各级财政部门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补贴程序、补贴资金发放等信息及时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上公开。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在有条件的村,及时将本村的农民补贴信息上“湖北智慧农村网”,方便农民查询。村委会应及时在“村务政务公开栏”上张贴补贴政策和农户分户补贴数据信息。
(三)设立举报电话。各级农业、经管、财政、农村综改等部门应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及群众咨询和监督。
(四)强化日常工作监管。各级农业、经管、财政、农村综改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补贴政策落实的日常工作监管。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明查与暗访、专项检查与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耕地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发放、政务公开、资料归档,信息报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及时处理补贴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因各种原因收回的补贴资金,及时划入县级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
七、责任追究
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政策,事关耕地地力保护、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农民群众利益,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中,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省政府令第386号)、《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鄂办文〔2011〕69号)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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