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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温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每月160元

来源:温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2018-06-04 11:30:39

2018年5月末,温州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通知”,从2018年7月1日起,市区(不含洞头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和缴费标准均有所调整。其中,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从110元/月拟调整为160元/月。

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标准从一档500元/月、二档440元/月、三档340元/月,调整为一档805元/月、二档685元/月、三档535元/月。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享受标准从110元/月调整为160元/月。

为确保新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不再分档,拟统一按805元/月确定,缴费标准同步调整为120750元。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已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新的缴费标准补缴,可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该通知目前尚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于2018年6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电子邮箱: 93004059@qq.com,联系电话:89090201、89090206。

附通知原文内容: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意见发表时间:2018-05-30 分享到: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拟制的《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6月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电子邮箱: 93004059@qq.com

联系电话:89090201 89090206

联系地址: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学院中路303号,邮编325000)养老保险处

附件1:《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2:《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5月30日

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区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开发区社保分局、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起,调整市区(不含洞头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享受和缴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待遇标准问题。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且已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享受标准从一档500元/月、二档440元/月、三档340元/月,调整为一档805元/月、二档685元/月、三档535元/月。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金享受标准从110元/月调整为160元/月。

二、关于缴费标准问题。新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不再分档,统一按805元/月确定,缴费标准为120750元,其中60周岁以上人员的缴费优惠政策继续按原有办法执行。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已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新的缴费标准补缴,可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三、关于资金列支渠道问题。基本生活保障金及生活补助金列支渠道根据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所需资金列支渠道按照《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2014〕143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 日

附件2

《关于调整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第七条规定,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其享受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最高档的标准为每月500元,低于市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804元,因此应对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进行调整。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

(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温政发〔2005〕63号)

(三)《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39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

按照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的第一档不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档根据第一档调整幅度并参照2014年调整办法设置,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从原来的一档500元/月、二档440元/月、三档340元/月,调整为一档805元/月、二档685元/月、三档535元/月;基本生活补助金标准从110元/月调整为160元/月。

为确保新参保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不再分档,统一按805元/月确定,缴费标准同步调整为120750元。已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并已缴费的被征地农民,不再按新的缴费标准补缴,可按原选定的缴费档次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四、执行时间

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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