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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如何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申请裁决

来源:土流网2014-12-29 13:42: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日前各省、区、市在年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目前安徽、重庆已经指定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为解决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提供了新的救济途径。

    那么,如何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申请裁决?申请裁决可否与信访同时进行?行政复议能不能替代裁决?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回答如下:

    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程序凡是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均可申请裁决。其程序为先向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或不予协调的,再向批准征地的政府申请裁决。申请人应是征地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的裁决决定不服,仍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是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的职责,涉及政府办公厅、法制机构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三个单位的职能。

    根据国土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正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要实行“阳光操作”;四是要体现专业化。

    对进入裁决程序的案件不再接受信访请求

    信访一直是农民群众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主要途径。根据记者张晓松报道的统计数据,近年来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的占来信来访总数的60%以上,个别地方甚至达到80%。许多征地补偿标准争议都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信访事项来处理的。同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和处理。

    同信访相比,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制度在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纠纷方面更具专业性和规范性。因此,我们建议农民通过申请裁决来解决补偿标准争议。

    国土部要求,今后,凡是信访人通过来信、来访反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引导其申请裁决。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标准裁决是两个不同的争议解决途径

    行政复议也是解决征地纠纷的主要途径之一。尽管行政复议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着许多共同之处,但裁决制度作为一项具有自身特点的专门的纠纷解决制度,是行政复议所无法取代的。

    首先,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行为,而征地补偿标准裁决的审查机关为批准征地的机关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被申请的裁决机关一般为市县人民政府,裁决机关相不是征地主体、不是征地实施机关,与行政复议比较相对中立;

    其次,行政复议强调的是纠错功能,主要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不适用于调解;而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是以解决补偿标准纠纷为目的,可以适用调解,在调解不成时才行使裁决权;

    第三,行政复议内容涵盖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而裁决制度专门针对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专业化程度更高;另外,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行为和不作为的监督,而裁决制度则是针对征地实施过程征地政府和被征地农民因补偿标准发生的争议,并不针对批准征地的行政批复行为和在征地过程中有关政府实施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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