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惠州市民政局2018-05-07 15:25:58
2018年5月,惠州市民政局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公布2018年惠州城乡低保等标准。通知提出,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至800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461元/人·月。
这几年,惠州城乡低保标准连续提高。2016年,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610元,2017年又提高至每人每月740元,今年则再次提高。按照全省2018年城乡低保标准要求,惠州被列为三类标准,即最低每人每月700元。惠州根据实际情况执行二类标准,按每人每月800元执行,被列为实施二类标准的城市还有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根据通知,惠州其他底线保障标准也相应提高。其中,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75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1280元/人·月。
据了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150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620元/人·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或集中供养机构。而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130元/人·月,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及服务需求,统筹使用。 此外,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620元/人·月,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提高至189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提高至2520元/人·年。
通知要求,全市要严格执行新标准,各县(区)要确保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保障资金,今年1~6月未按新标准发放的,要确保在7月1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
附政策原文内容:
关于征求《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我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7]94号)和相关政策精神,在结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惠府函[2017]68号)精神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发送传真至:0752-2882225。
(二)发送电子邮件至:hzdb2892359@163.com
(三)邮寄信函至:惠州市惠城区云山西路6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3楼市民政局救助科(邮编516001),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1、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
3、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惠民【2017】120号
惠州市民政局
2018年5月2日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城乡
低保等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和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惠州市“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惠府函[2017]68号),为切实做好我市底线民生保障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18年我市城乡低保等标准,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0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60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461元/人·月。
(二)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75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280元/人·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150元/人·月,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620元/人·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或集中供养机构;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130元/人·月(新增城镇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及服务需求,统筹使用。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三)孤儿生活保障标准:1620元/人·月。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津贴:189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520元/人·年。
上述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有关标准。
二、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新标准。各县(区)要确保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保障资金。要按7月份保障对象名册,对保障对象补发今年未达标月份的差额,并确保在7月1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在市标准基础上提高相关标准的县(区),应将相关标准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县(区)要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责任的通知》(粤府办[2018]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相关政策规范实施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督查监管,促进底线民生保障工作公平公开、廉洁高效;优化财政资金支出结构,确保底线民生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健全主动发现和动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信息化核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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