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8-04-11 16:17:22
征地拆迁补偿款,首先就是补给村集体的,然后分配给村民。村里一些习俗也就直接影响着村民能够领取到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这时候往往会引发农村征地拆迁补偿纠纷,影响乡里乡亲的和谐相处。征地拆迁时,别拿村干部不当干部。农村干部往往是村里德高望重的人上任,他们最看重村规习俗,比如重男轻女、户籍观念分明等等。
很多当事人在被征收土地的时候都会遇到村里的一些规定,从而影响自己的征地补偿分配。那么如何破解农村存在的这些陈规陋俗呢?
被征收人是否能够作为合法的身份享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一个关键点在于被征收人是否是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首先,我们要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一是户籍主义模式,即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统征前农业户籍的,就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平等享受分配权利。
二是户籍加义务结合模式,就是除了具体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业户籍外,还应与其他成员一样尽义务,并参与所在地生产、生活,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所以,只要你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就应该平等享受征地补偿分配。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因为村集体的村规陋俗而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常见情形。
一、出嫁女
哪些情况下出嫁女还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呢?
1、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籍没有迁出,并且在户籍所在地有承包地,也未享受男方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分配和土地补偿款的,应认定为原经济组织成员。
2、出嫁到城镇,户口没有迁出,原承包地保留的,也应当认定为原经济组织成员。上诉情况都应当享受与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待遇。
二、因婚姻迁入的户籍人员
许多村规民约规定,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女性,与其他成员平等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但对于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男性(俗称入赘、上门女婿)是否享受征地补偿呢?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户籍所在地、在所在地生产生活,根据这些条件如果将户口迁入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此生产生活的上门女婿也应该享受同等的征地补偿安置。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
在许多的村规民约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及其所生子女不享受土地征收补偿,这是不正确的。
计划生育处罚是对其父母超生违反行为的处罚,与超生子女本人无关,不应该影响超生子女本人的权益。所以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及其所生子女应与同一集团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四、外出学习、服役兵、服刑等人员
对于农业户口为了外出学习而将户口迁至学校的学生,这种情况一般都是为了方便学习管理,毕业后还是会迁回原籍的,并且在学习期间没有独立经济来源,依然要依靠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益为基本生活保障,所以没有丧失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不能剥夺享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
凡农业户口的服役的义务兵,因其在履行法定义务而没有收入来源,也应保留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不能停止其收益分配。
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虽然丧失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但不能因此丧失民事权利,所以也应保留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五、离婚或丧偶的妇女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规定:“要处理好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妇女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仍保留承包地的,应承担相应的税费义务。”所以,对于离婚或丧偶的妇女也不能剥夺其享受土地补偿的权利。
六、进城打工、在城镇买房的人员
不管是进城打工还是在城镇买房的人员,只要户籍仍然在当地,仍然是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不能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所以也应该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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