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2018-04-11 16:07:14
2018年3月,佛山市南海区印发了《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表示基本农田财政补贴标准为800元/亩·年,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标准为400元/亩·年。
据了解,本次新《办法》补贴范围包括基本农田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建设圈外的一般农用地,国有森林公园、已办证的现状宗地图和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土地不在补贴范围内。
而在补贴标准上。基本农田补贴由原来的500元/亩·年,增加至800元/亩·年,其中700元/亩·年补贴至经济社(土地所有权单位),100元/亩·年补贴至所属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如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属经联社,则800元/亩·年补贴至所属经联社;一般农用地补贴由原来的200元/亩·年,增加至400元/亩·年,补贴至一般农用地所有权单位的经济社或经联社。如果财政补贴对象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的,基本农田财政补贴标准为800元/亩·年,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标准为400元/亩·年。
预计新《办法》实施后,南海每年将投入共2.45亿元资金用于基本农田以及一般农用地补贴,较以往增加约1亿元。
附政策原文内容:
南府〔2018〕15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联系电话:86369865)。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
佛山市南海区实施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改革,加大生态文明保护力度,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二、三产业反哺农业,保护生态资源,进一步完善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以下简称“财政补贴工作”)制度建设,结合南海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财政补贴工作,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农田保护意识,严守耕地红线;多途径增加村集体收入,逐步提升农村基层治理水平,维持农村基层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指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申请、拨付、发放、使用、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指永久基本农田及整备区,由现行南海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一般农用地指基本农田以外的,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耕地、园地、林地(不含国有森林公园)、草地(不含其他草地)、其他农用地中的坑塘水面、沟渠、田坎。
第五条 本办法的财政补贴范围包括基本农田,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规划建设圈外的一般农用地。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贴对象为南海区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经济社(简称“经济社”)、股份经济联合社(简称“经联社”)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各补贴对象须按照区国土部门开展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基础调查和年度更新工作要求,做好地块举证及信息反馈。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面积按年度进行更新,以每年区国土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章 财政补贴标准和预算
第七条 财政补贴标准及分配方式如下:
(一)基本农田财政补贴标准为800元/亩·年(含省补贴资金15元/亩·年),其中700元/亩·年补贴至经济社(土地所有权单位);100元/亩·年补贴至所属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如基本农田土地所有权属经联社,则800元/亩·年补贴至所属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
(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标准为400元/亩·年,补贴至一般农用地所有权单位的经济社或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
(三)财政补贴对象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的,基本农田财政补贴标准为800元/亩·年,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标准为400元/亩·年。具体资金由所属镇(街道)统筹管理,用于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相关保护工作。
经联社如属混合社区或并入城乡社区,财政补贴应发放至该经联社。
第八条 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应在全区财政收入中留有足够的额度,可在税收本区留成中提取。财政补贴的标准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南海区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财政收入水平制定。财政补贴的标准原则上每五年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财政补贴每年由区国土部门编报当年部门预算,当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第一批财政补贴拨付,剩余预算指标由区财政收回后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上年度第二批财政补贴的拨付;如当年预算不足,由区国土部门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追加。
第三章 财政补贴申请时间、条件和审查内容
第九条 根据“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财政补贴对象,可申请财政补贴:
(一)依法履行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用地保护职责。
(二)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上年度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
第十条 审查内容如下:
(一)审查补贴对象是否依法履行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用地保护职责。
由区国土部门统计上年度区自拍卫片、省季度卫片、国家卫片中依法查处的新增违法用地,对其中涉及的经济社、经联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财政补贴对象形成《新增违法违规用地清单》。镇(街道)可根据日常巡查结果发现存在遗漏、错漏违法用地的,申请列入《新增违法违规用地清单》。
1.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对该经济社或经联社不予发放上年度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
(1)新增违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的;
(2)同一经济社或经联社上年度累计的新增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达到5亩以上;或占用其他农用地达到10亩以上的;或占非建设用地面积达到15亩以上的。
(3)同一经济社或经联社上年度累计新增3间违法宅基地的;
(4)经济社或经联社在上年度被省、市或区挂牌督办的违法用地仍未整改到位的。
2.同一经济社或经联社在上年度涉及新增违法用地中占用耕地,但累计面积在5亩以下的,扣减20%财政补贴。
3.对于存在新增违法用地,但未达到上述情形的,区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可决定不纳入扣减财政补贴资金范围或研究决定扣减部分财政补贴资金。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为个别新增的违法用地不属于经济社、经联社原因造成,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的,可以书面向区两违整治领导小组作出举证说明。经区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可不纳入扣减财政补贴资金范围。
(二)无新增违法用地情形的单位列入第一批拨付;出现新增违法用地情形的单位必须完成整改后才予以列入第二批申报;不按时、不按要求整改或无法通过验收的单位停发上年度财政补贴,并不予补发。
(三)审查补贴对象是否按规定使用上年度财政补贴。
1.实行“一村一社”核算的,经联社需要使用财政补贴,须经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审批同意;土地所有权属经济社的,经济社需使用财政补贴,须经村(居)委会审批同意,否则视为不按规定使用财政补贴,并取消其上年度财政补贴资格。
2.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截留、挪用经济社财政补贴的,取消经联社相应财政补贴,责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上述审查工作由镇(街道)负责,并将审查情况在《镇(街道)关于申请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的请示》(附件7)中如实反映。
(四)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和使用财政补贴参照上述三点执行。
第十一条 财政补贴申请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在全区统一开展,当年申请上年度财政补贴。第一季度由区国土部门通报《新增违法违规用地清单》。
(一)不涉及《新增违法违规用地清单》的财政补贴对象列入第一批财政补贴申请范围,自清单公布之日起的30天内,由镇(街道)报送相关材料至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涉及《新增违法违规用地清单》但经区两违整治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可不纳入扣减财政补贴资金范围的财政补贴对象,于第四季度列入第二批财政补贴申请范围,并在土地违法举证工作审核通过后的15天内,由镇(街道)报送相关财政补贴申请材料至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如遇特殊情况,财政补贴对象需推迟申请财政补贴的,须请示镇(街道),由镇(街道)批复;镇(街道)需推迟申请财政补贴的,须请示区政府,由区政府批复。
第四章 财政补贴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补贴发放流程如下:
(一)对象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财政补贴对象填报材料后送所属镇(街道)国土所。
(二)镇级审核:由镇(街道)组织镇(街道)国土所、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财政局完成收集材料、初审、复审等工作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区级会审:由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区城乡统筹办完成区级会审工作,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复,将资金拨付到各镇(街道)财政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局拨付到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由补贴对象填报材料,以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为单位申请财政补贴,并将相关资料提交所在镇(街道)国土所。申请资料如下:
(一)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
(二)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基本情况申报表(附件2);
(三)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及财政补贴资金管理自查表(附件3);
(四)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情况明细表(附件4);
(五)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表(附件5);
(六)收支预算表(附件10)。
第十四条 镇级审核流程如下:
(一)镇(街道)国土所收集相关单位的申请材料,组织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财政局进行初审。其中国土所负责审核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面积、分布和保护情况;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负责审核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的农业生产情况以及上年度财政补贴使用管理情况;财政局负责审核资金申请情况。初审通过后,由镇(街道)国土所组织材料报镇(街道)复审。
(二)镇(街道)收到材料后,须对《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1)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填写《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6),形成《镇(街道)关于申请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的请示》(附件7)。上述材料(附件6、7)须加盖镇(街道)公章报送至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由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各镇(街道)提交的申请材料,会同区城乡统筹部门,根据各补贴对象上年依法履行基本农田及一般农用地保护职责情况、财政补贴使用情况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根据会审结果报区人民政府。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流程如下:
(一)由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的批复,将财政补贴拨付至镇(街道)财政局的“农保区及非农保区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再由镇(街道)财政局将资金在60日内拨付至相关村(居)委会的“农保区及非农保区财政补贴资金专户”。
(二)资金拨付时间原则上为每年6月,拨付的批次为前年度第二批财政补贴及上年度第一批财政补贴。
第五章 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补贴须按如下规定顺序使用:
(一)农村医疗(农村居民门诊医疗保险、农村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等);
(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
(三)基本农田保护(包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田生态环境建设、农田鱼塘整治、基本农田集约经营等),村容村貌改善,民生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维护;
(四)日常支出和股份分配支出。
如前一用途不需使用财政补贴,须经土地所有权单位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经济社由成员大会,经联社由成员代表会议表决)表决通过,经镇(街道)审核同意,方可顺延下一顺序用途使用。财政补贴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需使用财政补贴的,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一村多社”使用财政补贴申请流程
土地所有权属经济社的,需要使用财政补贴时,由土地所有权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审批。申请材料如下:
1.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8);
2.使用资金项目的民主表决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及参加表决人员签名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村(居)委会审批时须召集资金使用审核小组成员开会讨论,作出书面审批意见。如符合资金用途规定,经资金使用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后,由村(居)书记、主任双签审批(如村支部书记、主任交叉任职同一人的,必须由村支部书记、分管财经的干部双签审批);如不符合资金用途规定,经资金使用审核小组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发送至土地所有权单位。村(居)委会须将上述申请审批资料加具意见后报送给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财政局备案。
(二)“一村一社”使用财政补贴申请流程
土地所有权属经联社或实行“一村一社”核算的,需要使用财政补贴时,由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向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提出申请,由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审批。申请材料如下:
1.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9);
2.使用资金项目的民主表决会议记录、表决结果及参加表决人员签名等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在审批时,视其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符合规定,同意使用并加具意见;如不符合规定的,形成书面意见发送至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镇(街道)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财政局做好相关资料备案工作。
(三)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需申请使用财政补贴的,参照“一村一社”使用财政补贴申请流程执行。
(四)使用村级提留财政补贴申请流程
补贴至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基本农田财政补贴,可用于村级日常运作支出,主要包括村级行政支出和公共管理服务支出,参照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支出正常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单位须将财政补贴资金列入专项资金进行账务核算和入账处理,具体列入“专项应付款—农保区及非农保区财政补贴资金”科目核算,专科目核算,专款专用。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使用每笔补贴资金时,须将相关开支发票联同基本农田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表、《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使用审批表》(附件8,9)一同入账。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须将补贴资金收入、开支情况于每月20日前在村务、财务公布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成立区、镇、村三级工作领导小组机构:
(一)区级:成立区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国土部门、区城乡统筹办、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部门。
(二)镇级:各镇(街道)成立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审核和监督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参照区级进行相应配置,并将成立后的小组人员名单、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报送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村级:村(居)委会相应成立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审核和监督小组,小组成员由村支部书记、主任,分管国土、财经、农业的干部,村(居)资产办主任等组成。
每年由区国土部门牵头,组织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审核小组成员单位不定期对各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相关单位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管机构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1.对镇(街道)财政补贴审核和监督小组进行指导和监督。
2.检查镇(街道)、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的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财政补贴到位情况;
(2)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3)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3.对各镇(街道)检查情况以及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镇(街道)发送书面整改通知书,并责成纠正。
4.区国土部门做好资金审核、申请、发放工作;城乡统筹办指导、监督镇(街道)财政补贴的分配和使用工作;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复及时拨付财政补贴,监管资金去向。
(二)镇(街道)审核和监督小组的职责:
1.接受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制定本镇(街道)财政补贴使用和有关管理制度。
2.对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3.检查和监督本镇(街道)辖区内财政补贴对象的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情况。
4.定期对各村集体、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须及时报送区工作领导小组。
5.做好本镇(街道)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和使用情况及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6.做好本镇(街道)辖区内经联社(村委会或居委会)、经济社、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等单位的财政补贴审批、使用及相关资料备案、归档工作。
(三)村委会或居委会资金审核和监督小组的职责:
1.接受区、镇(街道)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制订本村(居)财政补贴使用和有关管理制度。
2.加强本村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的保护。
3.检查和监督下辖经济社财政补贴使用情况。
4.对下辖经济社在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以及财政补贴使用方面存在违规违纪情形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须及时报送镇(街道)国土所、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
5.做好本村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年度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送镇(街道)国土所。
6.做好本村财政补贴申报、审批、使用及相关资料归档等工作。
(四)各镇(街道)作为财政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财务监督管理及后续跟踪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并接受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区财监办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补贴对象、镇(街道)须按要求做好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一村多社的经济社和一村一社的经联社年初须制定财政补贴的预算,并向村(居)委会报送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预算表;年终须向村(居)委会报送财政补贴使用管理和效果报告、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资金情况明细表(附件4)、《南海区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财政补贴使用情况表》(附件5);村(居)委会汇总后,分别报送镇(街道)国土所、财政局、城乡统筹局(农林渔业局)。
(二)各补贴对象每年终须做好财政补贴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并填报《南海区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表》、《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得分表》(附件11);统计本村(居)基本农田和一般农用地保护和使用情况,以及财政补贴使用和管理情况工作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送镇(街道)国土所。
(三)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人的职责和工作内容参照上述经济社工作模式执行,资料报送至镇(街道)。
(四)各镇(街道)须督促各财政补贴对象做好项目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内容,填写附件4、5、11,并统计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形成相关书面报告于每年2月15日前报送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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