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滨州市国土资源局2017-11-21 09:57:08
滨州市位山东省北部、鲁北平原、黄河三角洲腹地,版图面积9600平方公里,地处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环渤海经济圈、济南省会城市群经济圈“两区两圈”叠加地带,是山东省的北大门。现辖滨城区、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县五县二区和滨州经济开发区、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州北海经济开发区,是黄河三角洲区域内最大的行政区。日前,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5条安置公告,滨州多个村庄征地补偿标准出炉,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关于杨柳雪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滨城区2017年第4批次)
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
关于杨柳雪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滨城区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杨柳雪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滨城区财政局、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滨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杨柳雪村土地位于滨城区杨柳雪镇,征收土地总面积0.1037公顷,其中:
未利用地0.1037公顷(草地0.1037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滨州市滨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未利用地位于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2.4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6.4709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关于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价发〔2015〕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无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6.4709万元,由滨城区财政局拨付到杨柳雪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滨城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33325万元,由滨城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滨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刘国亮;联系电话:0543-3180871。
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
2017年11月9日
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
关于聂家村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滨城区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聂家村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滨城区财政局、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滨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聂家村土地位于滨城区杨柳雪镇,征收土地总面积1.1504公顷,其中:
农用地1.1436公顷(耕地1.1436公顷)。
未利用地0.0068公顷(草地0.0068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滨州市滨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地位于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8万元/公顷。
2.未利用地位于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2.4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89.6251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关于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价发〔2015〕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总额为2.6585万元,无地上附着物,共计补偿总额2.6585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村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92.2836万元,由滨城区财政局拨付到聂家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滨城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25.88400万元,由滨城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滨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镇政府、村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留地安置:由镇政府和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于省政府批复后,对该村委会村留机动地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刘国亮;联系电话:0543-3180871。
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
2017年11月9日
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
关于南街南居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滨城区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南街南居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滨城区财政局、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滨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南街南居土地位于滨城区滨北街道,征收土地总面积0.3697公顷,其中:
农用地0.3609公顷(耕地0.3609公顷)。
未利用地0.0088公顷(草地0.0088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滨州市滨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地位于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8万元/公顷。
2.未利用地位于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2.4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8.6993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关于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价发〔2015〕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6496万元,无地上附着物,共计补偿总额0.6496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29.3489万元,由滨城区财政局拨付到南街南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滨城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8.31825万元,由滨城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滨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办事处、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留地安置:由办事处和居委会征得居民同意,于省政府批复后,对该居委会村留机动地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刘国亮;联系电话:0543-3180871。
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
2017年11月9日
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
关于东五里居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滨城区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东五里居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滨城区财政局、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滨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东五里居土地位于滨城区梁才街道,征收土地总面积2.6551公顷,其中:
农用地2.6551公顷(耕地2.3666公顷、林地0.0584公顷、交通用地0.0410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891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滨州市滨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地位于第Ⅲ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78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207.0978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关于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价发〔2015〕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总额为4.2599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为1.2600,共计补偿总额5.5199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212.6177万元,由滨城区财政局拨付到东五里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滨城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59.73975万元,由滨城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滨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办事处、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留地安置:由办事处和居委会征得居民同意,于省政府批复后,对该居委会村留机动地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刘国亮;联系电话:0543-3180871。
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
2017年11月9日
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
关于西王居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为滨城区城市建设需要,拟征收西王居集体土地。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滨城区财政局、滨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报滨城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公示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征收西王居土地位于滨城区市东街道,征收土地总面积0.5722公顷,其中:
农用地0.4261公顷(耕地0.3199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1062公顷)。
未利用地0.1461公顷(草地0.1461公顷)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滨州市滨城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1.农用地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81万元/公顷。
2.未利用地位于第Ⅱ级区片,征地补偿费标准为64.8万元/公顷。
按照上述标准,依据《土地勘测调查清单》确定的现状地类,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额为43.9814万元。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关于我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滨价发〔2015〕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总额为0.5758万元,无地上附着物,共计补偿总额0.5758万元。
三、安置意见
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经与居委会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货币安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总计44.5572万元,由滨城区财政局拨付到西王居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村民议事规定研究落实具体分配方案。
(二)社会保障安置:滨城区人民政府对本次征收土地按照1.5万元/亩标准,一次性支付社会保障补贴费12.87450万元,由滨城区财政局将上述补贴资金于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土地征收经批准后,由滨城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办事处、居委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三)留地安置:由办事处和居委会征得居民同意,于省政府批复后,对该居委会村留机动地进行调整。
四、其他事项
此方案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本方案同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示。
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由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按规定组织听证;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协调不成的,可自收到协调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方案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示。
联系人:刘国亮;联系电话:0543-3180871。
滨州市国土资源局滨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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