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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扶贫小额贷款有哪些优惠政策?主要措施有哪些?

来源:池州市人民政府2017-11-13 15:55:23

2015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把扶贫小额贷款作为一项精准扶贫措施予以推动。那么,安徽省扶贫小额贷款有哪些优惠政策?主要措施有哪些?

安徽省扶贫小额贷款有哪些优惠政策?

扶贫小额贷款面向我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中有发展需求、有贷款意愿、有还款能力或还贷措施的贫困户,该贷款为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基准利率、财政贴息的精准扶贫小额贷款,从根本上缓解贫困户贷款难、贷款贵问题。2017年全省计划实现全省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稳脱贫”的目标。

主要措施有哪些?

1.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年度计划。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负责将年度计划任务分解到市、有关县(市、区)。在皖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农商银行、邮储银行、农业银行、徽商银行等要充分利用机构网点多,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系密切的优势,切实发挥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主力军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村和当地商业银行特别是涉农商业银行,在县域内实施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分片包干,与涉农商业银行签订扶贫小额信贷分片推进协议,快速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2.充分利用货币信贷支持政策。人民银行要运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积极支持有关县(市、区)、金融机构开展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内,引导金融资源优先配置金融机构,支持其开展扶贫小额信贷等金融精准扶贫业务,增加贷款投放。

3.明确扶持对象和重点。重点支持有发展需求、有贷款意愿、有还款能力或还贷措施的贫困户,从事种植养殖、加工、运输、劳务输出、农家乐、乡村旅游、电商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其他经营主体的增收创收项目。

4.适当放宽放贷条件。对因无劳动能力、户主年龄超过60周岁的贫困户,经推荐审核后,可适当放宽条件,可以采取户贷企用、分贷统还等模式,帮助贫困户通过土地、山场等资源和资金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参股。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其带动的贫困户户数、抗风险能力等因素,由承贷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5.积极创新扶贫小额信贷模式。大力推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分贷统还模式。为提高贫困户参与产业发展的组织程度,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之间的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由贫困户申请贷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统一使用、统一经营管理、统一偿还贷款本金,实现收益共享。凡实施分贷统还的项目,要合理确定带动贫困户户数,并由扶贫部门、商业银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贫困户共同签订“四方协议”。对带动贫困户增收效益明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在基础设施、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提供服务等方面优先支持。

6.完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增加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加大贴息力度,省财政对31个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以及享受省级贫困县待遇的叶集区(以下简称贫困县)发放扶贫小额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同时,要优化贴息资金支付流程,贫困户可委托承贷金融机构代为申请财政贴息资金,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一并签订委托申请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协议。承贷金融机构代贫困户申请贴息资金,须经县级扶贫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年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承贷金融机构。

7.加强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均要建立完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制度,风险补偿金存入承贷金融机构。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率上限控制在3%,超过3%的暂停发放贷款,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要严格审查、及时补偿,由县级政府与承贷金融机构按照7:3的比例承担贷款损失,省财政将对贫困县政府承担的部分补助一半。风险补偿金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县级政府与承贷金融机构共同商定。

8.明确脱贫攻坚继续支持政策。脱贫攻坚期内,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已脱贫的,继续给予扶贫小额信贷支持,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

9.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规范操作,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对风险补偿金代偿的扶贫小额信贷不良贷款,县级政府要协助组织清收,会同当地承贷金融机构继续追索贷款本息。鼓励和支持贷款贫困户购买贷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分散贷款风险。对购买扶贫小额贷款保险的贫困户,县(市、区)财政可适当安排保费补贴。支持贫困户在发展种养业时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贫困户承担的保费可从扶贫资金中支出。

哪些违规行为将得到处罚?

县级人民银行、政府金融办、扶贫办、财政局、银监办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列、虚报、冒领、套取、挪用贫困户贷款和风险补偿金、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承贷金融机构都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严格识别贷款对象,严格界定贷款用途。政银双方要信息共享、加强沟通、层层把关,防止冒贷、转贷,防止虚报户数、虚报需求或以贫困户的名义骗贷,问题突出的要严肃追究乡镇负责人、村干部、驻村扶贫工作队干部、村扶贫专干和联系人的责任。要督促贫困户将贷款用于发展增收富民产业,不得用于非生产性方面支出,不得闲置资金和坐收利息,一经发现,承贷金融机构要及时收回贷款并列入诚信记录,政府有关部门不得给予贴息补助,停止扶贫小额信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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