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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安县2017年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

来源:农安县人民政府2017-11-09 10:20:53

农府发〔2017〕22号

农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7年农安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2017年农安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农安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6日

2017年农安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

实施办法

按照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相关部署,为深入推进玉米市场定价、价补分离改革,调整大豆目标价格政策,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决定调整完善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东北三省一区)玉米、大豆补贴政策。即继续在东北三省一区实行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同时,自2017年起将原在东北三省一区实施的大豆目标价格政策改为大豆市场化收购,并建立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根据省财政厅调整完善玉米和大豆补贴政策精神,为做好我县建立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2017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财政厅文件精神,建立我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保障优势产区农民种粮收益基本稳定,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玉米、大豆价格由市场形成,同时,对玉米、大豆生产者发放一定补贴。

2、明确责任、分级落实。县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域内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根据省补贴实施办法,制定具体的补贴实施办法,核定补贴面积,确定本地补贴标准,兑付补贴资金,落实补贴政策。

3、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补贴资金发放要做到补贴标准明确,补贴面积准确,补贴对象无异议,操作流程规范、实施过程透明,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充分利用此前农民补贴的工作基础,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和补贴资金发放快捷有效。

二、主要内容

玉米、大豆价格由市场决定,实施市场化收购,同时,建立我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对玉米、大豆生产者发放补贴,保障优势产区农民收益基本稳定,促进种植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补贴额度。

根据省里核定下达的补贴资金、结合我县财力状况,确定我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额度。玉米生产者补贴预留不超过10%的补贴资金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待补贴面积确定后,统筹予以考虑,大豆生产者补贴不得调剂。调剂的资金要确保用于种植结构调整。

(二)补贴内容。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范围内玉米、大豆生产者(包括农民、农业合作社、农场等)。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包括乡村机动地),补贴资金应发放给实际玉米、大豆生产者;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经流转双方确认同意按双方商定意见办理。如土地承包者领取的,乡(镇)政府要引导承包者相应减少土地流转费,真正让玉米、大豆生产者受益。

2、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全县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玉米、大豆种植面积。具体补贴为二轮土地承包面积和其他拥有与村集体、乡镇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农牧场)签订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的耕地面积,不包括国家及省明确退耕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未经批准开垦耕种的土地或者禁止开垦耕种的土地上的种植面积、已被政府征用并得到补偿的耕地,暂时未被开发使用的种植面积,虚报的种植面积等。

3、补贴依据。生产者符合补贴范围的当年实际玉米、大豆种植面积。

4、补贴标准。县里根据扣除调剂用于种植结构调整后的补贴总额、玉米及大豆生产者当年实际种植面积确定我县的玉米、大豆补贴标准。补贴标准的确定要有利于引导扩大大豆种植。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部门在同级农发行开设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设立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专帐,对补贴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乡镇财政所在乡镇所在地农村信用合作社,开设“补贴资金”专户,办理补贴资金的收支业务。财政局下拨补贴资金时,要向同级农发行出具拨款文件或划拨方案。

(二)补贴资金拨付和发放。

1、拨付。补贴资金由县拨付到乡镇财政专户及国有农场财务科。

2、发放。补贴资金通过农户补贴存折发放。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依据玉米、大豆种植面积、农工承包合同面积进行测算,正确合理地分配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对玉米、大豆生产者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补贴信息要在村屯和乡(镇)政府或农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后,将花名册抄送当地农商银行,农商银行根据各乡镇财政所提供的花名册将补贴资金划拨到农户补贴存折中。农户、农工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乡镇财政所的安排,有序地到农商银行领取补贴资金。严禁乡镇财政所和农场财务部门直接发放现金。各乡镇财政所与当地农商银行协商,按兑付能力,逐村、社均衡发放。

完善补贴信息档案,充分利用此前财政粮食直补数据信息库等已有基础,建立并不断完善补贴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确保相关补贴信息完整真实。

(三)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县财政会同发改、农业、统计、粮食等部门要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补贴政策的衔接。

县里要统筹研究制定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做到补贴管理一致、操作程序相同,实现玉米、大豆补贴机制有效衔接,切实提高补贴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工作要求及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政府的领导下,财政、发改、农业、粮食、统计等部门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全县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制度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县财政牵头,会同发改、农业研究制定全县建立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实施办法。县财政负责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发改、农业负责指导做好玉米、大豆种植面积核定统计工作。县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具体落实工作,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条不紊地抓好这项工作,县里成立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李凤良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刘生贵担任,组员由县财政局、发改局、农业局、统计局、农经局、粮食局、督查室、农发行、农商银行等单位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监督电话83229171)。各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落实补贴各方面工作,确保补贴工作平稳推进。

各乡镇要加强对补贴工作的领导,要建立由一把手任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一名主管领导专抓此项工作。要抽调乡镇干部,组成若干补贴工作组,包村、包村民组,做好补贴公示、补贴花名册签名的监督工作。各乡镇组织的若干个补贴工作组要有组长,成员有分工,各村支部书记、会计要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哪个环节出问题,要追究个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二)加强政策宣传。县、乡两级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报纸、宣传册等媒介以及通过干部走村入户与基层农民交流等方式,积极宣传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增强政策透明度,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的意义,掌握补贴对象、标准、依据、兑付方式和时间等政策要点,赢得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三)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密切跟踪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改革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建立信访预警、预报制度,及时排查隐患,掌握动态。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注意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化解,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确保补贴工作顺利进行。

五、责任追究

玉米、大豆生产者补贴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环节的审批责任,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一)在资金分配环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对补贴资金分配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二)在资金申报环节。具体补贴资金申报者对提供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的资金分配结果不准确,由补贴资金申报者负责。

(三)在资金使用环节。具体资金使用者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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