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2017-09-29 09:09:13
9月26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三则征收土地方案通告,涉及相城区的大部分村镇,其中还对土地上的附着物、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都设置了不同的补偿,快来看看有你家吗?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7〕33号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阳澄西湖环湖路(湖滨路)二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7〕462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5163公顷,其中耕地1.082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阳澄西湖环湖路(湖滨路)二期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村集体,众泾村井亭5、6、7、8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村集体0.0270公顷,其中耕地0.0033公顷;
(二)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井亭5组0.0411公顷,其中耕地0.0351公顷;
(三)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井亭6组0.3193公顷,其中耕地0.2494公顷;
(四)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井亭7组0.8378公顷,其中耕地0.7288公顷;
(五)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井亭8组0.2911公顷,其中耕地0.066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农用地 | 1.2846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建设用地 | 0.208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0.0237 | 18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相城区元和街道众泾村村集体,众泾村井亭5、6、7、8组 | 9月27日至 10月11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元和国土资源中心所 | 9月27日至 10月11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7903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7〕34号
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312国道苏州西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苏国土资函〔2017〕461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15.2765公顷,其中耕地36.009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312国道苏州西段改扩建工程(相城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9~19组,金龙村(金坞)4~6组,金龙村(龙安)7组,三埂村矫埂4、7、9、15、17组,罗埂2、3、5、6、7、10组;黄桥街道方浜村29~32组,生田村8~10组,张庄村9组;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6~9组,聚金村聚金1、2、9组,沈桥村6~8组,沈桥村蚬山2~4组;望亭镇新埂村1、2、3、4、12、13组,新埂村(华兴)4、5、6、8、9、10、12、15组;元和街道莫阳村3、4组,秦埂村22、23组,朱巷村19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9组0.1665公顷;
(二)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0组1.3196公顷,其中耕地0.4096公顷;
(三)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1组0.6048公顷,其中耕地0.5557公顷;
(四)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2组0.9651公顷,其中耕地0.6166公顷;
(五)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3组0.0150公顷,其中耕地0.0144公顷;
(六)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4组0.0009公顷;
(七)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5组2.1756公顷,其中耕地0.6633公顷;
(八)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6组1.2382公顷,其中耕地0.9282公顷;
(九)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7组1.1625公顷,其中耕地0.3022公顷;
(十)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8组2.4461公顷,其中耕地1.6692公顷;
(十一)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19组1.1967公顷,其中耕地0.0761公顷;
(十二)相城区黄埭镇金龙村(金坞)4组8.8801公顷,其中耕地4.3472公顷;
(十三)相城区黄埭镇金龙村(金坞)5组1.1846公顷,其中耕地0.6296公顷;
(十四)相城区黄埭镇金龙村(金坞)6组1.2261公顷,其中耕地0.9572公顷;
(十五)相城区黄埭镇金龙村(龙安)7组0.2352公顷,其中耕地0.1982公顷;
(十六)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矫埂4组0.7305公顷,其中耕地0.2991公顷;
(十七)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矫埂7组1.3235公顷,其中耕地1.1889公顷;
(十八)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矫埂9组1.9475公顷,其中耕地1.5968公顷;
(十九)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矫埂15组0.9330公顷,其中耕地0.7344公顷;
(二十)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矫埂17组0.1911公顷,其中耕地0.1898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2组2.7376公顷,其中耕地2.5280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3组0.0851公顷,其中耕地0.0694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5组0.2271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6组0.5255公顷,其中耕地0.4438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7组1.2314公顷,其中耕地1.0767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黄埭镇三埂村罗埂10组4.1991公顷,其中耕地0.6338公顷;
(二十七)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29组0.4831公顷,其中耕地0.1390公顷;
(二十八)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30组0.3933公顷,其中耕地0.0306公顷;
(二十九)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31组0.7699公顷;
(三十)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32组4.7967公顷;
(三十一)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8组0.5665公顷,其中耕地0.5639公顷;
(三十二)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9组1.8493公顷,其中耕地0.3195公顷;
(三十三)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10组9.3558公顷,其中耕地1.1209公顷;
(三十四)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村9组1.1045公顷;
(三十五)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6组0.0346公顷;
(三十六)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7组1.3919公顷;
(三十七)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8组0.1883公顷;
(三十八)相城区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9组4.2176公顷,其中耕地0.0089公顷;
(三十九)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聚金1组0.3925公顷;
(四十)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聚金2组0.1226公顷,其中耕地0.1001公顷;
(四十一)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村聚金9组0.9650公顷,其中耕地0.1658公顷;
(四十二)相城区太平街道沈桥村6组3.1392公顷,其中耕地2.6866公顷;
(四十三)相城区太平街道沈桥村7组0.9550公顷,其中耕地0.6820公顷;
(四十四)相城区太平街道沈桥村8组2.3583公顷,其中耕地1.4637公顷;
(四十五)相城区太平街道沈桥村蚬山2组0.1783公顷,其中耕地0.1732公顷;
(四十六)相城区太平街道沈桥村蚬山3组0.0175公顷,其中耕地0.0136公顷;
(四十七)相城区太平街道沈桥村蚬山4组0.3098公顷,其中耕地0.1761公顷;
(四十八)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1组0.7338公顷,其中耕地0.6686公顷;
(四十九)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2组0.9282公顷,其中耕地0.6020公顷;
(五十)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3组0.7450公顷,其中耕地0.7262公顷;
(五十一)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4组0.5674公顷,其中耕地0.1799公顷;
(五十二)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12组1.0727公顷,其中耕地0.7041公顷;
(五十三)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13组0.2679公顷,其中耕地0.2447公顷;
(五十四)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4组1.1713公顷,其中耕地1.0859公顷;
(五十五)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5组0.0370公顷,其中耕地0.0193公顷;
(五十六)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6组1.9947公顷,其中耕地1.6128公顷;
(五十七)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8组0.2899公顷,其中耕地0.1631公顷;
(五十八)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9组0.6760公顷,其中耕地0.3848公顷;
(五十九)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0组0.4520公顷,其中耕地0.1948公顷;
(六十)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2组0.5191公顷,其中耕地0.4553公顷;
(六十一)相城区望亭镇新埂村(华兴)15组9.9945公顷,其中耕地0.3074公顷;
(六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3组10.0885公顷;
(六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4组0.5078公顷;
(六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22组0.1915公顷;
(六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23组13.3609公顷,其中耕地0.8146公顷;
(六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19组1.1402公顷,其中耕地0.0738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农用地 | 78.3874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建设用地 | 33.4265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3.4626 | 18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相城区黄埭镇方埝村(方桥)9~19组,金龙村(金坞)4~6组,金龙村(龙安)7组,三埂村矫埂4、7、9、15、17组,罗埂2、3、5、6、7、10组;黄桥街道方浜村29~32组,生田村8~10组,张庄村9组;太平街道花倪村花倪6~9组,聚金村聚金1、2、9组,沈桥村6~8组,沈桥村蚬山2~4组;望亭镇新埂村1、2、3、4、12、13组,新埂村(华兴)4、5、6、8、9、10、12、15组;元和街道莫阳村3、4组,秦埂村22、23组,朱巷村19组 | 9月27日至 10月11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黄埭国土资源中心所、黄桥国土资源所、高铁新城国土资源所、望亭国土资源中心所、元和国土资源中心所 | 9月27日至 10月11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717007、65468768、65434959、65383867、657903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7〕35号
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同意苏州市2016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实施方案的函》(苏国土资函〔2017〕591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14.7033公顷,其中耕地0.922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6年度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1批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5、13组,黄桥村1、12组,濮更郎2组,张庄2区;元和街道莫阳村1、2、10组,秦埂村22组,唐家村5组,姚祥村1、2、4、6、14、15组,玉成村5、8、10组,朱巷村5组;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10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5组0.2808公顷,其中耕地0.2808公顷;
(二)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13组0.3581公顷;
(三)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1组0.0206公顷;
(四)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12组0.0499公顷,其中耕地0.0007公顷;
(五)相城区黄桥街道濮更郎2组0.3309公顷;
(六)相城区黄桥街道张庄2区1.0863公顷;
(七)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1组0.2252公顷;
(八)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2组0.0258公顷;
(九)相城区元和街道莫阳村10组0.4738公顷;
(十)相城区元和街道秦埂村22组0.1955公顷;
(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5组0.0425公顷;
(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组1.5668公顷,其中耕地0.0877公顷;
(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2组6.8158公顷,其中耕地0.3948公顷;
(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4组0.0104公顷;
(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6组0.1150公顷;
(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4组0.6655公顷;
(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5组0.3140公顷;
(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5组0.1261公顷;
(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8组1.0519公顷;
(二十)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10组0.2261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朱巷村5组0.0385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10组0.6838公顷,其中耕地0.158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农用地 | 6.0743 | 36万元/公顷 | 2.6万元/人 |
建设用地 | 8.629 | 36万元/公顷 | / |
未利用地 | 18万元/公顷 | /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5、13组,黄桥村1、12组,濮更郎2组,张庄2区;元和街道莫阳村1、2、10组,秦埂村22组,唐家村5组,姚祥村1、2、4、6、14、15组,玉成村5、8、10组,朱巷村5组;北河泾街道朱泾社区10组 | 9月27日至 10月11日 |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黄桥国土资源所、元和国土资源中心所、高铁新城国土资源所 | 9月27日至 10月11日 |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468768、65790356、6543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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