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徽省财政厅2017-07-18 09:34:55
7月14日,安徽省财政厅正式印发《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安徽省14个试点县及相关试点政策。
农业大灾保险试点主要围绕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及赔付标准,重点加强对适度规模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扶持。据了解,此次试点涉及我省14个县区,分别为定远县、霍邱县、无为县、枞阳县、庐江县、寿县、望江县、涡阳县、宣州区、太和县、贵池区、埇桥区、怀远县、含山县,均为我省产粮大县,规模经营主体较多,具有一定代表性。试点品种为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试点对象根据保障范围标准,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部分的基本农业保险,为试点县全体农户;保险金额覆盖地租成本部分的专属农业保险,为试点地区内承保面积为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其中,针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专属农业保险,财政厅根据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的要求,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暂定水稻保额800元/亩,小麦保额650元/亩,玉米保额550元/亩,基本覆盖了物化和地租成本,保障水平更高。
通知全文如下: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金〔2017〕796号
各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现就我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通知》(财金〔2017〕43号),立足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农业保险支持力度,提供多元化产品供给,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和赔付金额,进一步增强适度规模经营农户防范和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更好地维护国家粮食生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自主自愿。试点地区农业保险由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投保,充分尊重其意愿,对符合财政部规定的险种,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支持。
(二)体现正向激励。试点工作与现行产粮大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相衔接,中央财政加大对试点地区的保费补贴力度,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三)促进规模经营。将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引导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适度经营水平。
(四)鼓励探索创新。试点过程中,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进行探索,创新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保险模式,加大对适度规模经营农户的农业保险支持。
三、主要内容
(一)试点地区。应具备较好的农业保险工作基础,生产经营以适度规模经营农户为主、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此次试点县名单为:定远县、霍邱县、无为县、枞阳县、庐江县、寿县、望江县、涡阳县、宣州区、太和县、贵池区、埇桥区、怀远县、含山县等县区。
(二)试点品种。试点保险标的为水稻、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
(三)试点对象。保险金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部分的基础农业保险,为试点县全体农户;保险金额覆盖地租成本部分的专属农业保险,为试点地区内承包面积为5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四)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金额和费率。针对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专属农业保险,根据保障水平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地租”的要求,保险标的在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和地租,按照最近一期价格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认可的数据执行。“直接物化成本+地租”的保额,水稻保险金额暂定800元/亩,费率6%,其中:直接物化成本保额为406元/亩,地租保额为394元/亩;小麦保险金额暂定650元/亩,费率4.5%,其中:直接物化成本保额为367元/亩,地租保额为283元/亩;玉米保险金额暂定550元/亩,费率6%,其中:直接物化成本保额为282元/亩,地租保额为268元/亩。
(六)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七)保险赔付。为进一步提高赔付水平,中央财政补贴各类种植业险种设置的起赔点不得高于20%,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科学合理的设置相对免赔。经办机构应通过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购买再保险等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八)政策衔接。考虑到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政策,与我省现行补充性商业保险政策基本相同。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县区,补充性商业保险政策不再执行。
四、保费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一)保费补贴标准。在农户自缴保费比例总体不变的基础上,以取消县级财政保费补贴为目标,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根据试点县区域分布,具体补贴比例如下:
对定远县、霍邱县、寿县、涡阳县、太和县、埇桥区、怀远县等试点县,各级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47.5%、省财政30%,市县补贴2.5%,农户自缴保费20%。
对无为县、枞阳县、庐江县、望江县、宣州区、贵池区、含山县等试点县,各级财政补贴80%,其中:中央财政47.5%、省财政25%,市县补贴7.5%,农户自缴保费20%。
(二)补贴资金来源。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政策而增加的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继续从省财政整合的用于补充性商业保险保费补贴现有资金渠道中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关注大灾保险试点工作进展,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组织协调好本地试点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推进试点工作稳步开展。
(三)加强政策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并督促经办机构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大灾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以及保险政策、条款等,着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引导农户自愿参保,为推动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四)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财金〔2016〕123号文件要求,将保费补贴纳入预算,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保险服务。 经办机构是保费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其自身经营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着保险费补贴政策的实施效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农业保险管理规定,扎实做好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业务宣传、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各项服务工作;督促经办机构加大对基层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加强从业人员政策培训和素质提升,着力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6月12日
江苏省关于积极做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
山东省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方案鲁农种...
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
江苏省关于调整完善高效设施农业保险保...
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关于开展农村建房规划管理试点工...
江苏省关于开展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2017年咸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汉中汉台区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
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寻找“浙江十...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国家级稻渔综合种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金融...
复制成功
微信号: bieshu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