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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大同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来源:大同市人民政府2017-05-18 09:08:26

2017年是全面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启动之年。为有序推进大同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确保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到位,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土壤污染详查等基础工作稳步推进,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扎实开展土壤污染详查

1、根据国家和山西省的统一部署,成立大同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全市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加,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开展并完成全市范围内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配合省政府建立山西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做好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相关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住建委、市卫计委、市林业局等参加)

(二)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1、大同县、阳高县、天镇县以及南郊区等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以及大同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县(区)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实施《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等参加)

2、积极争取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编制完成大同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加)

3、编制完成《大同市土壤污染应急预案》。(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参加)

4、推进全市耕地安全利用。对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县(区)要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及服务。(市农委负责)

5、各县(区)、开发区完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参加)

(三)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1、强化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起,县级环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将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建设用地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录,并向其土地使用权人下达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疑似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报当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备案。设区市级环保部门要将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录,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等参加)

2、开展现有建设用地疑似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现状调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经信委参加)

3、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动态管理。2017年起,县级国土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建委等参加)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均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未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市国土局、市住建委负责,市环保局等参加)

5、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负责)

(四)加强未污染土壤环境保护

1、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企业。布局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应考虑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负责)

2、强化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它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市环保局负责)

3、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县级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组织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土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展巡查。(市国土局、市农委负责)

4、在天镇县、大同县等地开展盐碱地改良试点。(市农委牵头,市国土局、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参加)

(五)加强土壤污染源监管

1、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

一是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同市建成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市环保局负责)

二是2017年底前,市人民政府要与各县(区)政府以及辖区范围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措施,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完成大同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筛选。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对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三是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以及其他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对辖区内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守法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依法予以查处。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负责)

四是将企业拆除过程环境风险纳入监管范围。2017年起,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经信委、市环保局负责)

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完成重点行业涉重金属企业清查,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清单,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同市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安装重金属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数据联网。(市环保局负责)

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土壤

一是2017年底前,安监部门需完成全市范围内历史遗留尾矿库(不含已关闭)的安全排查工作,确定各级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并监督企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尾矿库发生溃坝、洪水漫顶等事故。(市安监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参加)

二是制定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整治方案,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等参加)

三是完成全市废旧汽车拆解、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清理整顿。(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等参加)

4、控制农业污染土壤环境

一是扎实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控制化肥使用量。提高化肥利用效率,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2017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较上年增幅降到0.6%以下,农药使用量比前三年农药平均增幅控制在3%以内,利用率显著提高,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81%以上。扩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范围,建立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示范区。(市农委负责)

二是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建设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2017年起,在大同县、阳高县、天镇县等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试点工作。(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参加)

三是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2017年起,在大同县、阳高县、天镇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地区农膜回收率达到5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参加)

四是制定畜禽养殖兽药、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市农委负责)

五是加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持续推进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市农委负责)

5、减少生活污染

一是组织开展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评估,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市市政管委会负责)

二是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摸清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主要交通干道沿线,以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范围内垃圾乱堆乱放形成的各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一定规模的垃圾堆放情况。(市市政管委会、市环保局负责,市水务局参加)

三是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全市各县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市政管委会负责)

四是推进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资源化利用进程,在城市建设、住宅建设及道路交通等领域开展推广示范。(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局负责)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市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上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县区、开发区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于2017年12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委等参加)

2、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建设,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进一步抓好耕地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我市列入2017年全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试点项目(原大同市煤气公司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启动。以城市周边污灌区、受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为重点,灵丘、天镇、广灵、南郊、新荣等县区要启动一批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项目。(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国土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跨行政区域、跨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市环保局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调度、督查和通报。市财政局要加大支持力度,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土壤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相关部门要按照《大同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细化部门措施,抓好任务落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任务完成。

(二)严格责任考核

2017年12月底前,各县(区)环保部门应将本年度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市环保局。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区)的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三)加强公众宣传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政策宣传解读和科普教育,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推进和土壤环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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