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7-03-23 09:07:18
为加强全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结合我区土壤环境总体以原生态为主、农用地面积相对较少、企业类别单一、部分区域存在背景值较高、人为活动对土壤的扰动性逐步增加、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严重不足的现状,为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根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要求,紧紧围绕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高原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综合考虑。坚持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和美丽西藏建设作出贡献。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再开发利用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率达到100%,全区粮食主产地和蔬菜基地化肥、农药施用量实现零增长。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2017年6月底前,完成《西藏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的编制。结合现有工作基础,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逐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掌握全区土壤环境污染与风险状况。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情况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全区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环境保护厅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现有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土壤环境质量国控和区控监测点位设置。以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区域、重点企业、采矿区、固废填埋处置场地、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农产品种植基地、交通干线两侧等为重点区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加强全区土壤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能力培训。到2020年底前,建成覆盖全区所有县(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林业厅等参与)
(三)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和信息资料,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现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土壤环境数据共享,完成与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对接。编制部门间资源共享目录,明确数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等参与)
二、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四)加强空间布局与生态保护红线管控。
实行最严格的土壤环境质量保护政策。各级政府在编制区域经济与产业发展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等规划时,应结合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布局和土壤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和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土壤环境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严把环境准入关,对不符合有关规划、产业政策、清洁生产、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鼓励和引导企业入住工业园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控,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确保生态功能完整。(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监管。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市)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对土壤重金属高背景值区域未利用地,应严禁开发利用。依法严查向牧草地、荒漠、沙丘、湿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矿产资源集中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行政区域内矿山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地勘局等参与)
(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配套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加强后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报环境保护厅备案。(环境保护厅负责)
三、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七)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工矿企业污染土壤。各地(市)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在2017年底前,确定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及时向社会公开。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重点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制革、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监管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相关数据应由地(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后上传至全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涉重金属行业污染企业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实行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矿产资源采选、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县(区)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地勘局等参与)
全面开展尾矿库和其他工业废物堆存场所的综合整治。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尾矿库安全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新建尾矿库项目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开展无主尾矿库专项整治。已闭库尾矿库的责任主体应加强日常巡护监管,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加强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重点推进尾矿库(含已闭库)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尾矿库潜在危险预警能力,到2020年底,形成集动态监管、应急处理、遥感监测、在线监测和远程咨询指导等多功能为一体的尾矿库动态监管体系。全面开展尾矿库和其他工业废物堆存场所的隐患治理,督促尾矿库责任主体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闭库等措施,确保尾矿库的安全。加大对固体废物场所的排查力度,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八)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农家肥和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开展科学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工作,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大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力度,力争2020年底推广到全区30%的粮食主产县和所有蔬菜生产重点县。推行清洁生产,2017年起,在拉萨市和日喀则市分别选取蔬菜和青稞示范基地,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力争在全区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到2020年,全区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3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80%。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防止灌溉用水污染土壤。(农牧厅、水利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局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探索建立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机制。在部分粮食主产县和蔬菜大棚基地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工商局、商务厅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粮食主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区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九)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42号)精神,加大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和处理能力。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使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全面推进白色污染治理。(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着力推进我区建设高原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做好全区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按照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详查结果为依据,选取代表性污染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在2020年底前,逐步完成分类清单的建立。划定结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将数据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农牧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参与)
(十一)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
各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或改变用途。粮食主产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在2019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鼓励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对全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等参与)
加强高原特色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以构建绿色食品安全体系和土壤永续利用为重点,鼓励优先保护类耕地分布的地(市)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的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培育和带动我区有机食品产业发展。(农牧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新建矿产资源采选、制革等高污染型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十二)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按照国家技术指南,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积极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农牧厅牵头,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十三)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到2020年前,有关县(区)应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耕地,相关县(区)须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严格落实有关措施。农牧、林业部门应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全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农牧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等参与)
(十四)明确农用地重金属高背景值区域。
2020年底前,农牧、环境保护及国土资源部门应以全区土壤详查结果为基础,整合现有土壤数据,划定全区农用地重金属高背景值区域。明确高背景值区域边界、元素及其分布,评估土壤生态和健康风险,加强土壤监测和农产品监测,优化种植结构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实现高背景值土壤的科学、安全利用。(农牧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参与)
(十五)加强园地林草地土壤环境管理。
建立果园、苗圃、主要林草地等农药使用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对土壤重金属背景值较高或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有关县(区)应将其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高背景值或重度污染园地、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农牧厅、林业厅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六)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矿产资源采选、制革、地热发电、制药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所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十七)明确风险管控措施。
自2017年起,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划定风险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相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国土资源厅牵头,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十八)严格用地准入。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在编制各类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使土地开发利用活动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十)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制定修复规划。有关县(区)要以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超标的污染耕地和蔬菜基地、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重点行业建设用地、具有潜在环境风险的垃圾填埋场等为重点区域,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农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的编制,建立涵盖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进一步明确规划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环境保护厅牵头,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按照国家土壤治理与修复有关要求,加强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严防开挖、转运、最终处置等过程带来的二次污染,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二十一)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全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有关县(区)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相关结果报所在地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七、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科学治土
(二十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开展符合我区实际的耕地重金属污染阻控、植物修复、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重金属钝化等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积极吸纳国内外先进经验,归纳与总结适合我区实际的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科学技术支撑。(科技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三)积极推动技术应用和成果转化。
引进和推动国内外污染土壤防治技术在全区的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区内外社会机构参与全区土壤环境监测、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等相关工作,支持有实力的第三方机构在全区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提升我区土壤防治水平。(科技厅牵头,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八、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强化监管执法力度
(二十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
2019年底前,力争完成《西藏自治区农用地管理条例》的制定。修订《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相关规定。(政府法制办、农牧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参与)
(二十五)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重点。对土壤中砷、镍、铜、锌、铅、镉、汞、铬等重金属和滴滴涕等有机污染物进行重点监测。将矿产资源采选、制革等重点行业、固体废物储存处置场地、工业园区、粮食主产县及蔬菜大棚基地、畜禽养殖场等区域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环境保护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在县(区)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以提高基层环境保护部门人员执法水平。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环境保护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安全监管局、林业厅、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全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六)强化政府主导。
完善管理体制,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防治部门联合监管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本工作方案的落实。
农牧部门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落实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耕地保护和治理方案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土地征收、收购与转让过程以及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划拨供地、农用地经营权改变等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做好监督管理。
安全监管部门对工矿企业尾矿库做好监督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工作方案有关职责分工要求,各司其职,积极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全区土壤环境保护的工作目标按期完成。(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投入,推进绿色信贷。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601号)要求,为全区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金融机构应通过加强金融产品创新,优化授信审批流程,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加大对全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工矿企业生产工艺升级改造、可降解农膜安全利用、生物农药推广等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矿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牧厅、水利厅、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税局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建设土壤综合防治先行区。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自2017年起,在全区分别启动矿山和蔬菜生产基地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示范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示范区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备案。(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七)强化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要对造成污染的相关责任企业加大查处力度。鼓励种粮大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厅牵头,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等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区检察院、区高法院牵头,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等参与)
(二十八)开展宣传教育。
通过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鼓励支持区内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环境保护厅牵头,区党委宣传部、教育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二十九)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2017年6月底前,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负责完成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制定,报环境保护厅,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参与)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组成的自治区综合领导机构,研究解决我区土壤污染防治有关问题,统筹推进全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环境保护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水利厅、林业厅、安全监管局等参与)
(三十一)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须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厅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二)严格评估考核。
2017年底前,自治区、地(市)、县(区)三级层层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全区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指标。自2017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厅牵头,区党委组织部、审计厅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厅牵头,环境保护厅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地(市),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该地(市)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厅牵头,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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