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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合作社可以享受哪些最新优惠补贴政策?

来源:互联网2017-03-16 17:02:58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经突破150万家,2017年农村合作社补贴成农民非常关注的一个问题。农村的发展直接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起到很关键的作用,所以历年一号文件都力挺农村的发展。国家对农村合作社的扶持也是很有必要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2017年农村合作社最新优惠政策。

 

 

虽然我国目前农村合作社规模有150家。但这看似盛况空前的合作社却普遍面临着小、弱、散、不规范,甚至是空壳的现状。真正由农民自发组织、以市场为导向发展起来的合作社极其稀少。大多数是由公司、能人带动发展的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往往走向公司化的方向,大多数偏离了合作社的初衷。所以,总结起来我国的合作社有两个特点:有发展的不规范,够规范的难发展。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均耕地面积少,组织成本高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人均耕地面积狭小,组织起有规模的合作社需要与成百上千、乃至上万的农户打交道,美国一个农场主几千亩甚至上万亩的生产规模,在美国组织一个由10个农场主组织的合作社,其规模相当于在中国组织2000到20000个农户参加的合作社。其组织难度和成本可想而知。

2农民素质低,开展工作难

现在我国从事农业的大多数是四五十岁、平均文化水平在初中以下的中老年人。本身的知识水平低、文化观念落后,再加上严重的小农意识,缺乏市场观念和合作精神,这与欧美受过专业培训、有经营意识的农场主相比,存在天壤之别。农民落后的意识和观念,阻碍了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注:此处的素质指文化知识水平。)

3农业收入低,人才资金匮乏

农业本身的长周期、高风险决定了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匮乏。在农村,有知识有本事的人都到城里谋生去了,农业很难留住人才。银行和各种投资资本对农业投入也不太感冒,造成农业资金的匮乏。缺人才、缺资金,农业就更难发展。农民合作社想要持续经营,更加离不开人才和资金的支持,而两者的缺乏也使合作社发展步履维艰。虽然国家在各方面都下发了扶持政策,但雷声大雨点小,各地执行千差万别,合作社发展窘境还将长期持续下去。

4城市化进程慢

虽然我国名义上的城市化率很高,但真正的农民城市化还在路上。农民进城打工不叫城市化,农民能在城市长久待下去成为市民,才是城市化的本义。而我国虽然各项改革都在推进,包括取消城乡户籍差别,但是农民进城的积极性并不高,直接影响就是农村土地价格的居高不下。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越强,农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成本越高,农业就越难挣钱。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不挣钱,合作社自然也难发展。

 

 

有很多农友们,对开办合作社都很有兴趣。但是面临行动的第一步就碰到了困难,合作社是一个法人组织,该怎样注册呢?其实这个任务既简单又不简单。大体说来,可以分为以下几步走。

 

 

合作社的类型主要是根据生产、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和合作社自身的功能为标准来进行分类。

 

 

一、 以生产、再生产环节为标准可将合作社分为四类:

(1) 生产合作社。即从事种植、采集、养殖、渔猎、牧养、加工、建筑等生产活动的各类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等。

(2) 流通合作社。从事推销、购买、运输等流通领域服务业务的合作社。如供销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购买合作社等。

(3) 信用合作社。即接受社员存款贷款给社员的合作社。如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4) 服务合作社。即通过各种劳务、服务等方式,提供给社员生产生活一定便利条件的合作社。如租赁合作社、劳务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等。

二、 以合作社自身的功能为标准,合作社可分为两大类:

(1) 生产类合作社。其内容与前述生产合作社相同。

(2) 服务类合作社。其内容与前述服务合作社相同。在服务类合作社中,常见的有:

a. 消费合作社。消费合作社是指由消费者共同出资组成,主要通过经营生活消费品为社员自身服务的合作组织。

b. 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是指购进各种生产资料出售给社员,同时销售社员的产品,以满足其生产上各种需要的合作社,是当前世界上较为流行的一种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专营供给业务,二是兼营农产品运销或者日用工业品销售等业务。

c. 运销合作社。运销合作社是指从事社员生产的商品联合推销业务的合作社,有时候兼营产品的分级、包装、加工等业务。运销合作社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农产品运销方面,源于大机器工业生产条件下,工业品主要通过各种大型的商业机构销售,而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基于其自然特点,供应不能十分均衡,价格变化较大。通过组织合作社专门销售,可以尽量避免经济上的风险。目前,世界各国的运销合作社主要采用三种不同的运销制度:一是收购运销制,即合作社收购农产品后再行销售,销售盈利与社员无关;二是委托运销制,即合作社代理销售,销售款在扣除一定费用后全部交给社员,盈亏由社员承担;三是合作运销制,即合作社将社员所交的同级产品混合销售,社员取得平均收入。

d. 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是指个体劳动者、业主、职工联合起来,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采取互助方式,以社员为保险对象而经营保险事业的合作社。这种保险组织,由社员交纳保险费,社员自己经营与管理,共同负担灾害损失,维护社员的自身利益。保险合作社主要有三类:一是消费者保险合作社,以人身保险为主;二是劳动者保险合作社,以失业保险和意外保险为主;三是农业保险合作社,以农业生产和收获保险为主。

e. 利用合作社。利用合作社是由合作社置办各种与生产有关的公共设备或者生产资料,以供社员分别使用的一种合作社。目前,在世界各国比较普遍的利用合作社有:农业机械利用合作社、种畜利用合作社(利用良种、繁殖家畜)、电气利用合作社、仓库利用合作社、水利利用合作社、土地利用合作社等。

 

 

 

1、为什么要合作?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2、我国农民面临的现状是什么?

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农民面对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相对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高,享受技术服务相对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困难。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要改变这种状况,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是通常的选择。但是,家家户户都要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来发展生产,受制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显然是不现实的。

3、农民朋友现实的选择在哪里?

农民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加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就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4、合作社有以下几个好处?

(1)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

(2)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

(3)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

(4)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5、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又要搞“合作化运动”吗?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当然不是又要搞“合作化运动”。

(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坚持市场经济的原则,坚持农民自愿。

(4)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立足于对自己自愿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6、什么叫“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8、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什么区别?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

9、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其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对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10、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的五项条件是哪些?

(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11、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12、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

(1)名称及住所。

(2)业务范围。

(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8)章程修改程序。

(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4、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1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6、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实行一人一票制?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作出以上规定主要是基于: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人的联合,其核心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是合作社人人平等的体现;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每一位成员都有权利平等地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所以合作社要维护全体成员的权利。

17、什么是一人一票制?

“一人一票制”,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每个成员都具有一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成员出资多少与成员在合作社中享有的表决权没有直接联系,每名成员各自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18、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什么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19、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能否办理退社?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既是合作社坚持的基本原则,也是合作社成员的基本权利。退社的权利是农民自主的权利,即,当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愿意或者客观上不能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时就可以选择退出。

 

 

20、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办理退社主要明确的内容是什么?

(1)退社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  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成员资格终止时间。提出退社的成员的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自动终止。

(3)合作社成员退社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声明即可,无须批准。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处理其与退社成员的财产关系?

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退社声明。

为保证资格终止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同时,也为了保护仍然留在合作社中的成员的权益,资格终止的成员还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是成员的一项重要义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合作社和退社成员双方均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另有规定的,或者退社成员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2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集体行使权力。成员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者日常办公的方式。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是法律赋予所有成员的权利,也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原则的体现,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成员大会参与合作社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2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有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如何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作出的决议要求采取相应多数通过的表决方法。同时,对不同的决议事项,规定了不同的决议方法:

25、一般决议方法是如何解释?

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时,对选举或者作出决议的一般事项只需本社成员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26、特殊决议方法是如何解释?

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时,对选举或者作出一般决议外的决议票数的特别要求,即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了进一步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自治留下更多空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对上述一般决议事项和特殊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数在法律规定的上限的基础上再作更高的规定,如章程可以规定: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27、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通过章程的程序作出特殊观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通过章程的程序作出了特殊规定,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28、农民专业合作社什么时候召开成员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应该召开一次。成员大会依其召开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29、定期会议的规定时间为何时?

定期会议何时召开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如规定一年召开几次会议,具体什么时间召开等。

30、临时会议规定时间为何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某些重大事项,而未到章程规定召开定期成员大会的时间,则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3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哪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合作社中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当他们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合作社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审议、决定他们关注的事项。(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严生的监督机构。当其发现理事长、理事会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有违反法律、章程等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严重影响合作社生产经营等情形,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认为需要及时召开成员大会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章程还可以规定需要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其他情形。

3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成员代表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发展规模、成员分布地域等不同情况,要求所有成员在统一的时间内集中在一起召开成员大会往往难以实现。为了保证合作社成员能够依法有效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降低召开成员大会的成本,提高议事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总数达到这一规模的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不作强制性规定,需要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相关事项并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33、成员代表大会和成员大会是什么关系?

成员大会是法定的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而成员代表大会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设机构。成员代表大会与成员大会的职权也不尽相同,成员大会行使法律赋予的七项职权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成员代表大会只能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或者全部职权。

34、是不是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是不是都要设理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此,法律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从设立起就明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设理事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的,不管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也不管合作社有无理事会,都要设理事长。

合作社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没有必要设立理事会的,由一个成员信任的人作为理事长来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就可以了,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由合作社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3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是必须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关,对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监事会是指由多人组成的团体担任的监督机关。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是由全体成员进行的监督,强调的是成员的直接监督。由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设机构。如果成员大会认为需要提高监督效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由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一般讲,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

36、他们的职权是什么?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由合作社的章程具体规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通常具有下列职权:(1)监督、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包括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2)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3)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3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等,由合作社章程规定。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3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由谁负责?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大会负责合作社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理事长)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策,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如何进行。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不聘经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经理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经理是合作社的雇员,在理事会(理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理事长)负责。经理由理事会(理事长)决定聘任,也由其决定解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理事长或者理事兼任经理的,也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履行经理的职责,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39、经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机构吗?

经理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机构,合作社可以聘任经理,也可以不聘任经理;经理可以由本社成员担任,也可以从外面聘请。是否需要聘任经理,由合作社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具体情况而定。聘任经理或者由理事长、理事兼任经理的,由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直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4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合作社利益怎么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利用自己分管、负责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权利或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合作社资产侵占、挪作他用或者私分,必然会造成合作社资产的流失或者影响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种个人行为往往给合作社的生产  经营带来风险。法律禁止此种行为是对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强制性约束。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代表合作社出售农产品或购买生产资料等,是执行职务,接受他人支付的折扣、中介费用等佣金应当归合作社所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享有法律和合作社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合作社事务的职权,同时也对合作社负有忠实义务,在执行合作社的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合作社的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合作社的利益。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上述四项禁止性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一个人是否可以兼任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上述人员负责本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如果同时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似职务,势必难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本社的事务也容易在所任职的合作社之间的交易中发生利益输送,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损害成员的利益。

42、公务员是否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担任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这样规定,符合“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也符合《公务员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的落实,避免滋生腐败。这里讲的“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4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何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成员基本权利的重要做法,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成员的这一权利,并对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4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否享有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包括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这些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成员应当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利,以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成员对合作社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45、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是否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就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地点、时间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1)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提前十五日公布有关报告。这主要是使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以便在成员大会上决定是否赞成这些报告,行使自己的权利。(2)财务报告应当置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以便成员查阅。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较多,向每位成员分送财务报告的成本太高。因此,本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将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3)财务报告应当包括年度业务报告、债权债务报告、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报告等。

 

46、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要分别核算?如何实行分别核算?

(1)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是由合作社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属性所决定的。

(2)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为了向成员返还盈余的需要。

(3)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惠服务的需要。

(4)为便于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成员账户这种核算方式。

47、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可以提取的公积金?

公积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利润中积存的资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这一条说明了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的程序、方式和用途。

48、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由谁决定?

由其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不是强制性的规定。这是因为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不同,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状况也不一样,因此不能强求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提取公积金,而是要根据合作社自身对资金的需要和盈利状况,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自主决定。

49、公积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中提取,比例由谁决定?

由章程或者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只有当年合作社有了盈余,即合作社的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50、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有几种?

一是弥补亏损。二是扩大生产经营。三是转为成员的出资。在合作社有盈余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并将这些成员所占份额转为成员出资。

51、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要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如何量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这是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的产生,来源于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是属于合作社的成员所有的,为了明晰合作社与成员的财产关系,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公积金必须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为了鼓励成员更多地利用合作社,在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当年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来确定。当然,合作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根据其他标准进行公积金的量化,一种是以成员出资为标准进行量化,另一种是把成员出资和交易量(额)结合起来考虑,两者各占一定的比例来进行量化,还可以单纯以成员平均的办法量化。

52、举一个单纯以交易量(额)为标准进行量化的例子分析?

假设有张、王、李、赵、陈五人分别出资20000元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在组建时五人对合作社财产的占有比例都是20%。假设当年五位成员分别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400公斤、300公斤、200公斤、50公斤和50公斤。合作社对外的销售价格是12元/公斤,为扣除运输、贮藏等环节的费用,合作社以10元/公斤的价格向成员收购,每公斤合作社留下了2元钱。这样由于共同销售1000公斤,合作社就获得了2000元的购销差价。如果年终核算时各种费用合计为1000元,当年就会产生1000元的盈余。对于这1000元的盈余,与合作社交易量大的成员做出的贡献大,在分配盈余时就要相应地体现出来。因此,老张获得的分配比例就应当是40%。如果从中提取100元的公积金,老张也应该占有40%的份额,这与他们最初组建时的出资比例是不同的。此外,由于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出资比例每年都会发生变化,每年的盈余分配比例也会有所变化,因此,应当每年都对公积金进行量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每年公积金的量化情况应当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53、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账户?

成员账户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成员账户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这些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

54、成员账户的作用是什么?

(1)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

(2)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

(3)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

(4)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

(5)除法律规定外,成员账户还有一个作用,即方便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

55、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2、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

56、可分配盈余应当如何分配?

(1)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2)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

57、如何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是指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

58、债权和债务如何处置?

合作社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丧失法人资格,而且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也与以前的合作社不同,对于合作社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因此,合作社合并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债权、债务的承继,即合并后存续的合作社或者新设立的合作社,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合作社的对外债权与债务。

59、《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的时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一般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一般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分立前债务的承担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约定办理。债权人与分立的合作社就债权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二是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社分立前未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分立后的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请求自己的债权,要求履行债务。被请求的一方不得以各种非法定的理由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61、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哪些情况下解散?

所谓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是指合作社因发生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使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62、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后如何进行清算?

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指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后,依照法定程序清理合作社债权债务,处理合作社剩余财产,使合作社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四十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除合作社合并、分立两种情形外,合作社解散后都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63、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工作的程序是什么?

(1)通知、公告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

(2)制定清算方案。

(3)实施清算方案。

(4)清算结束办理注销登记。

64、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时,如何处理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上述规定是对合作社破产财产优先清偿顺序的规定,体现了对农民成员权益的特殊保护,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只限于农民成员。二是,在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之后,合作社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再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65、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因为成员退社时需要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成员办理退社手续、分配财产,将影响清算的进行,并严重损害合作社其他成员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66、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如何处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是国家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高合作社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使成员通过合作社获得更多收入,让成员充分分享合作社的利益而发放的。这对于资金缺乏、规模弱小,尚处于初始阶段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显著的扶持作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不是补助合作社中的某个成员,因此其形成的财产,不能在清算时分配给成员。关于合作社解散和破产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如何处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授权国务院制定处置办法。

6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违法行为包括:(1)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2)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3)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4)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对于有以上任何一种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违法行为,造成合作社经济损失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即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68、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虚假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表现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虚假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另一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前一种情况是为了向登记机关骗取登记,后一种情况是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的报告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69、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虚假登记、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行为如何处理?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行为,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合作社如果改正其违法行为就不再受处罚了;实施以上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是指,故意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设立、变更合作社的登记申请书、章程、法定代表人或理事的身份证明等文件。采取其他欺诈手段是指,采用除提供虚假登记材料以外的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登记机关的行为。对于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认定都要考虑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故意,并以骗取登记为目的。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7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是什么?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同一项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组织起来的,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其成员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这些自愿组织起来的农民具有相同的经济利益,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共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生产、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产品加工、储运和销售等项服务。合作社通过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

7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在于为其成员提供服务,这一目的体现了合作社的所有者与利用者的统一。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不排除合作社将非成员作为其服务对象,但是,合作社同其成员的交易应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

72、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原则体现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的主旨和基本准则,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定性的标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区别。只有依照这些基本原则组建和运行的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之中。

73、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74、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75、产业政策倾斜的具体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由于竞争实力较弱,应当给予产业政策支持,把合作社作为实施国家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方面。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项目指南的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承担项目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76、财政扶持的具体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生产国家与社会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持。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实力还不强,自我积累能力较弱,给予专业合作社财政资金扶持,就是直接扶持农民、扶持农业、扶持农村。

77、金融支持的具体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78、税收优惠的具体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农村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享受国家现有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79、政府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中的责任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本法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任何部门、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借指导、扶持和服务的名义,改变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性质和特征,强迫农民建立或者加入合作社,或者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事务。

80、什么是设立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由此可见,设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上的规定。即要求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才可能成立。

81、设立大会作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会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其法定职权,包括哪几项内容?

第一,设立大会应当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二,选举法人机关。如选举理事长。第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由于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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