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土流网整理2017-03-03 12:00:53
农村土地是指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简称为农地。由于2017年内蒙省农村土地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内蒙古自治区目前的土地政策仍然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政府官网发布为准。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内蒙古主要的土地政策文件,包括土地流转、土地确权和宅基地三个方面。
内蒙古土地流转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牧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5〕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4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指为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可以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本规范所称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包括:
(一)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草原经营权;
(三)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草原经营权;
(四)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草原经营权。
第四条 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当在坚持土地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草原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动态报价、拍卖、招投标及其他竞价方式。
第二章 流转交易条件
第六条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
(二)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流出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四)受让方应当具有农牧业生产经营能力;
(五)流转经营项目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环境保护、本地农牧业产业发展规划、土地草原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转交易:
(一)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受让方不具有农牧业生产经营能力的;
(三)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草原未经嘎查村民大会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流转交易的;
(四)以转让方式流转,没有事先经发包方同意的;
(五)受让方将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草原再流转,没有取得原承包方同意的;
(六)土地草原利用规划与现状不一致,即已规划为农村牧区建设用地或工业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原合同约定限制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的。
第八条 流转交易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续约。
第三章 流转交易程序
第九条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按“委托申请—信息发布—受让方登记—交易签约”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十条自愿委托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土地草原经营权的,应当由流出方出具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流出方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流出方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三)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流转交易的,还须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署同意流转交易的书面证明;
(四)土地草原情况介绍书(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
(五)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权经营权的,还应提交原承包方申请书和发包方的同意书;
(六)再流转交易的,流出方必须提供原流转交易的合同、产权交易凭证(或有效证明)和原承包方同意流转的书面材料;
(七)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流入方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流入方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流入申请(流入土地草原的用途、面积、期限等内容);
(三)流入土地草原面积超过当地规定上限的,需提供农牧业经营能力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土地草原的批准文件。
(四)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流出方、流入方应对其提交的交易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流出方和流入方与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签署流转交易服务协议,明确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据流出方、流入方提交的资料,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或其它媒体上公开发布信息。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转土地草原的基本情况(土地位置、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利用现状、基础设施、流转方式、流转用途、流转期限、流转价格等);
(二)土地草原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三)流出方、流入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条件;
(四)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信息的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同一宗土地草原的经营权再次流转交易须设定间隔期限。在公示期限内,如出现重大变化,应及时发布变更信息,并重新计算公示期限。公示期结束后,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组织交易。
第十七条信息公告期间,意向流出方、流入方可以到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查阅流转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接受其查询并为其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土地草原经营权流出方或流入方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价格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底价应当由农牧民集体民主协商决定。
第二十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交易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流出方应确定交易底价,如公开竞价未达到流出方确定的交易底价,结果无效。
第二十二条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样本),签订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并由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审核盖章。
第二十三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流出方、流入方或者第三方提出申请,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确认后,可以中止交易:
(一)土地草原经营权存在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第二十四条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终止交易:
(一)中止交易后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单位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交易的。
第二十五条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应凭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农村牧区土地草原承包经营权变更手续。
第四章抵押登记
第二十六条 经有权机关授权,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开展土地草原经营权抵押登记。
第二十七条 土地草原经营权抵押人向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出抵押登记申请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抵押申请;
(二)抵押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三)相关方同意土地草原经营权用于抵押和合法再流转的证明材料;
(四)土地草原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
(五)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流转交易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相关权利人可以获得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和其他组织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按照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相关要求,流转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经流转双方申请,可以获得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供的流转交易鉴证。
第三十一条 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交易双方要求,可以组织提供法律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项目策划、金融保险等服务。提供有关服务的收费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由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制定工作规程和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管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当事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进行交易,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第三十四条在农村牧区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交易纠纷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试行)由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范(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土地确权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3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和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建立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强化对农牧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依法赋予农牧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促进农牧业现代化和农村牧区和谐稳定提供体制保障。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作为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重要任务,从农村牧区实际出发,深刻认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实做细此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牧区改革的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牧区基本经营制度,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登记制度,确认农牧户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要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信息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用,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现代农牧业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三)基本原则。
1.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非法收回农牧户承包地。要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台账、证书和依法确立的承包关系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对个别嘎查村、组的部分群众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尊重民意,慎重把握,妥善处理。
2.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总体上要确地到户,要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牧区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均要确权到户到地。不得违背农牧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不得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牧民确股。
3.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协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按照农业部制定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确保登记成果的完整、真实、准确。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民主决策的原则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4.坚持以农牧民群众为主体。农牧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和解释工作,让农牧民群众充分认识了解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作用和程序,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嘎查村、组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切实做到农牧民的事让农牧民自己做主,不得强行推动。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牧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5.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不能怕麻烦,图省事,必须做实做细。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科学把握进度,积极稳妥推进。要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确保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6.实行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中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负责。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自治区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盟市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是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关键主体,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方案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三个行业标准执行。各地区可采用的测绘方法有:全球卫星定位技术全野外实测、航测辅以部分野外实测、卫星图像辅以部分野外实测。各地区应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确定适合本地区地形地貌特点的测绘方法,可以采取单一的测绘技术方案,也可以采取组合的测绘技术方案,但要确保测量成果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
(一)全球卫星定位技术全野外实测。
1.主要程序:
(1)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由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组建队伍,以2至3人为小组,由农牧民指认地界,采用GNSS (Global Navigation Satellite System,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机、全站仪(RTK)等逐地块测量承包地,实地获取或解算界址点坐标;
(2)由专业技术人员室内作业,形成数字化承包地地籍图,计算承包地面积。
2.适用范围:适用于地块小而碎,且精度要求高的地区。
(二)航测法辅以部分野外实测。
1.主要程序:
(1)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采用飞机或无人机航拍地面图像,制成基础工作底图;
(2)携图配合开展入户调查、指认地界等工作,并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对图像上不清楚的部分地块进行实地补测;
(3)由专业技术人员室内作业,数字化形成承包地地籍图,计算承包地面积。
2.适用范围:适用于地界有显著标志物的地区。
(三)卫星图像辅以部分野外实测。
1.主要程序:
(1)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采用高分辨率的卫星遥感图像或采用符合精度要求的“二调”成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图件,制成基础工作底图;
(2)携图配合开展入户调查、指认地界等工作,并利用GNSS接收机、全站仪等测绘技术对图像上不清楚的部分地块进行实地补测;
(3)由专业技术人员室内作业,数字化形成承包地地籍图,计算承包地面积。
2.适用范围:适用于地块面积大、地界清晰的地区。
由于全面用手持GPS实测的测量精度无法达到农业部技术规程的要求,所以不允许使用手持GPS进行测绘。
三、工作范围、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一)工作范围。
我区被国家确定为全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省推进省区,按照要求,从2016年起,我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全区全面推进。2016年,安排巴彦淖尔市等2个盟市整盟市推进,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等31个旗县(市、区)整旗县(市、区)推进;2017年开展确权登记颁证的旗县(市、区),2016年先行安排2个以上苏木乡镇开展试点,2016年底或2017年初,整体推进。
(二)时间安排。
2016年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2个整盟市、31个整旗县(市、区)推进地区,2017年底基本完成;2017年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旗县(市、区),2018年6月底基本完成,下半年进行查漏补缺,完善相关工作,2018年底全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完成。
(三)工作步骤。
全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积极、有序、稳妥推进。
1.准备工作。
(1)成立机构。各盟市、旗县(市、区)要成立由农牧业、党委农村牧区工作、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民政、水利、环保、信访、金融、法制、档案、妇联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落实、总结验收等工作的组织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农牧业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苏木乡镇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嘎查村、组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承担调查、汇总、审核等具体工作,负责调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将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提交嘎查村、组村民大会或嘎查村、组村民代表大会依法议决。
(2)制定方案。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组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调查队伍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本实施方案、本地区的工作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按《测绘技术设计规定》(CH/T1004)的要求编写调查专业技术设计书。
(3)宣传动员。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召开会议和印发宣传标语单册等方式,深层次、多角度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农村牧区政策,讲解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
(4)开展培训。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层次、分阶段、分对象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建立具有专业素质的法律、法规、政策队伍。
(5)资料准备。一是准备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包括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数据、图件、土地调查、土地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划区定界资料等;二是准备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包括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变更的有关合同、申请和审核资料,以及涉及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的会议记录、决议和表决结果等;三是准备调查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资料。包括大地控制点资料、地形图、地籍图、正射影像图和数字高程模型数据等;四是准备调查所需的其他资料,如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或其他证明资料。
(6)表册准备。包括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调查信息公示表和公示结果归户表。
2.权属调查。
(1)发包方调查。发包方调查内容包括发包方的名称和负责人姓名、地址等,填写《发包方调查表》。发包方按照以下情形确定:依法属于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农村牧区土地,发包方为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分别属于嘎查村、组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农村牧区土地,发包方为嘎查村、组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国家所有依法由农牧民集体使用的嘎查村、组土地,发包方为使用该土地的嘎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离或者合并、发包方名称发生变更、发包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等情况,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规定调查,并在“调查记事”栏注明变更情况。
(2)承包方调查。承包方调查以收集到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承包台账、已经颁发的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其他合法权属资料、农牧户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登记证或其他证明资料为基础,填写《承包方调查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承包方调查内容包括承包方代表的姓名、地址及承包户“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所有家庭成员(包括新增、死亡等成员,并在备注栏说明家庭成员情况,如新生、嫁入、入赘、嫁出、死亡、共有人、军官、在校生等情况)。承包方代表的确定和农牧户分家析产,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规定处理。
(3)承包地块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牧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以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采取符合规范标准、农牧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如实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并由发包方、承包方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进行指界签章确认,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指界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图制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23号)要求,制作工作底图。地块调查指界、地块测量、地块分布图制作、计算面积,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要求执行。
3.制定嘎查村、组确权方案。
嘎查村、组确权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组村民代表讨论通过,并公开组织实施。切实做到嘎查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
4.公示确认。
(1)审核公示。由嘎查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根据权属调查结果,形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制作完成后,由嘎查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以发包方为单位按承包方顺序逐地块在嘎查村、组公示调查结果,公示包括公示表和公示图,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2)勘误修正。对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的异议,调查员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
(3)结果确认。公示无异议的,根据调查和公示结果,以承包方为单位制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并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签字确认。
5.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按照嘎查村、组确权方案,依据公示确认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通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案进行确权。属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牧户。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与二轮土地延包期限一致。土地承包合同一式四份,发包方、承包方、苏木乡镇和旗县(市、区)农牧业部门各持一份。
6.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样式)》,根据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申请书》和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牧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旗县(市、区)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农牧业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承包农牧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7.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和农业部制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样本,由旗县(市、区)核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销毁。
8.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T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技术指南(试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规定,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资料,以旗县级为单位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土地承包合同、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9.档案管理。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过程中形成和收集整理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 、嘎查村、组确权方案等资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地区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农牧业厅、档案局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原确权承包及基本草原划定档案管理办法》要求,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认真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档案管理工作应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10.总结验收 。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5〕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要求,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验,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工作以旗县(市、区)为基本单位,原则上采取旗县级自查、盟市级核查、自治区级检查验收的方式进行。各地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把握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确保每个旗县(市、区)都能通过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农村牧区重大改革事项,关系“三农三牧”工作全局。各地区要强化组织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地区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亲自挂帅,亲自研究部署,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保障。要层层落实责任,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工作人员,把任务分配到每一块土地,确保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具体落实。
(二)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区要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合力推进。农牧业部门承担牵头职责,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免费提供最新的全国土地调查和农村牧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等成果,并配合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农村牧区工作综合部门负责研究有关政策;法制部门负责研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档案部门负责指导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要加强嘎查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发挥农村牧区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
(三)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和保障农牧民的合法权益,要坚持农牧民为主体,不能让农牧民的利益受到损害。对于非农、非牧人员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纪委有关政策精神,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清理,不能借确权使非法占用耕地合法化。
(四)加大宣传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媒介,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工作环境。根据当地实际,编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明白纸、宣传册,解读政策、澄清疑惑、明确要求。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宣传效果。加强培训,形成具有专业素质的队伍。制定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创新培训方式,把专家讲解和现场教学有机结合,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广大基层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得到必要的培训。
(五)探索创新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
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探索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各地区试点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加强交流学习,更好地指导工作。对于苗头性、倾向性和具有共性的问题,要在深入研究和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政策建议,涉及全区性的重大政策要及时请示,对局部性问题,鼓励各地区通过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按照“一村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差异化、区别性、群众认可和接受的办法予以解决。
(六)加强督导检查。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制度。认真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规定,定期通报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情况调度,抽调熟悉工作、了解政策的工作人员,成立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试点旗县(市、区)可以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全程质量监管。
(七)严格保密制度。
各地区要妥善保管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类别和载体的档案,对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资料,特别是涉密地籍信息资料,要严格按照《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进行保管,确保不失密、不泄密。
(八)保障工作经费。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要按照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工作经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农牧民收取费用。
内蒙古宅基地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1996-6-2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的农业户口或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在农村牧区的住房和杂屋等附属建筑物占地及庭院占地。
居民在自治区境内使用宅基地,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居民建房,应利用旧宅基地。在空闲地、劣地、废弃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好地。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严格申请、审核、批准手续。
第五条 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六条 居民使用宅基地,应符合苏木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未作村镇建设规划的,应按照土地利用规划,搞好宅基地规划,经旗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和村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查,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迁并分散的村庄和零散住户,复耕原址,扩大耕地面积。迁并应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鼓励城市郊区和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口密集地区集中建房和建多层住宅。
第八条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宅基地用地计划,经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第九条 居民建住宅实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的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占用土地,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二)因土地利用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原住宅需要拆迁的;
(三)因腾优占劣将原址复耕复植,需搬迁的;
(四)达到婚龄,确需建住宅的。
第十一条 宅基地使用者应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
第十二条 居民依法使用的宅基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核发使用证。
第十三条 居民住宅依法出售、继承、赠与引起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向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嘎查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苏木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使用证。
第十四条 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对超过规定标准,确实不能收回土地的,应按超占面积数量加收使用费;对五保户、军烈属、特困户可以减收或免收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费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嘎查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各级土地管理、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其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六条 宅基地使用权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苏木乡级或旗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宅基地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应维持宅基地及其附着物使用现状,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和破坏。
第十八条 宅基地纠纷处理期间,故意制造纠纷、煽动闹事、阻挠处理工作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处罚,由苏木乡级人民政府或旗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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