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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贫困县退出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来源:互联网2016-12-29 16:45:0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及《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晋发〔2016〕23号)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厅字〔2016〕16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贫困退出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针,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脱贫实效为依据,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确保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如期有序退出,到2020年全省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贫困群众和全省人民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第三条 贫困退出的实施范围:全省58个贫困县以及建档立卡的贫困村、贫困户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贫困退出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分级负责。省级制定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退出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级做好统筹协调、上下衔接、数据汇总、综合分析、情况甄别、督促落实;县级承担主体责任,抓好具体落实,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三)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四)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脱贫攻坚期内,扶持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脱贫规划中提前退出的贫困县,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里给予奖励。各市县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脱贫摘帽。

第五条 贫困户退出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为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贫困户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村内民主评议。由村“两委”组织村民代表召开民主评议会,按照年度贫困户退出计划,初步拟定贫困户退出名单。

(二)村内核实认可。退出名单经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核实,得到拟退出贫困户认可。

(三)村内公示。退出名单经核实认可后,在村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

(四)乡(镇)审核公告。乡(镇)政府对贫困户退出标准和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户公告退出,并于当年12月底前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予以脱贫标注;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退回重新核定。

(五)县监督检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全县贫困户退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整立改。

第六条 贫困村退出应遵循以下标准和程序。

贫困村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村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统筹考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产业发展、集体经济收入等综合因素。

贫困村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乡(镇)调查核实。乡(镇)政府按照年度贫困村退出计划,对预退出贫困村入村调查核实,确定符合退出标准的贫困村名单,在乡(镇)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二)县审核公告。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贫困村退出标准和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村公告退出,并于当年12月底前在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予以脱贫标注;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乡(镇)进行核查处理。

(三)市监督检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全市贫困村退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整立改。

第七条 贫困县退出遵循的标准和程序。

贫困县退出以贫困发生率为主要衡量标准,原则上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2%以下。贫困县90%以上的贫困村通过扶贫实现退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达到或接近全省平均水平。

贫困县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级申请。贫困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于当年12月底前提出退出申请,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二)市级初审。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三)省级核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拟退出贫困县进行专项评估核查。

(四)社会公示。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将拟退出贫困县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评估检查。公示无异议后,国定贫困县退出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向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国定贫困县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

(六)批准退出。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责成相关市进行核查处理。

第八条 退出后相关政策。

贫困户、贫困村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可继续享受国家及省扶贫相关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应退则退。

贫困县退出后,在攻坚期内国家及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里给予奖励。各市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脱贫摘帽。贫困县退出后,解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4〕12号)中规定的贫困县限制、禁止的事项,从退出贫困县的次年起不再参与贫困县考核。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贫困退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履行职责。贫困退出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对市、县党委和政府脱贫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市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层层抓落实,精心组织实施。市县扶贫部门要认真履职,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助手,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调查核实、公示公告、备案管理、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做好退出方案。各市县要尽快制定贫困退出的具体方案,明确细化退出标准、实施办法和工作程序。退出方案要符合脱贫攻坚实际情况,既要看减贫数量,更要看脱贫质量,不提不切实际的指标,防止片面追求脱贫进度。

(三)完善退出机制。贫困退出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要做好跟踪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退出机制实施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认真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贫困退出机制的正向激励作用。

(四)强化监督问责。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和各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组织开展脱贫攻坚巡查工作,分年度、分阶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导和专项检查。对贫困退出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存在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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