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11-21 17:34:53
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对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进行调整。对上述区、市不再划分城市规划区内、区外,其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调整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每亩2350元,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胶州市每亩2150元。其他土地年产值标准参照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李沧区继续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规定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
三、各区、市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以上规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在国家征地拆迁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中有关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征地年产值标准、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调整按规定需要审批、备案的,依法依规办理。
说明:
1.此表适用于青岛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本补偿标准未涉及或者无法参照补偿的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4.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产值标准补偿,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5.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6.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
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对我市征地年产值标准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问:为什么要调整我市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答:我市于2004年3月、2005年9月分别制定了原市内四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三区五市(崂山、城阳、黄岛区和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的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随着社会发展和形势变化,原制定的补偿费标准绝大多数已与当前农产品产值不相适应。农产品产值是制定农产品补偿费的重要依据。从调查情况看,近年来,我市农产品产值增长较快,以小麦、玉米产值为例,2013年小麦、玉米亩产值分别为916元、1049元,分别较2005年增长67%、94%,但农产品及青苗补偿费标准并未增加。另一方面,原补偿费标准与建安成本不相适应。从调查情况看,我市近年来建筑材料价格及工资增长较快。水泥、沙、石、砖、瓦、钢材等主要材料价格均有所上涨,人工费增长118%,引起建安成本大约增加60%。但地面建设项目补偿标准并未相应提高。
2、问:此次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调整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调整后的耕地年产值最低标准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每亩2350元,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胶州市每亩2150元。其他土地年产值标准参照本地区耕地年产值标准执行。考虑到市南区、市北区已无耕地,加之2004年制定的李沧区耕地年产值标准基本符合当前实际,本次对李沧区耕地年产值不作调整;二是调整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对在征地过程中涉及的22个大项、87个小项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附件。
在调整补偿标准的同时,文件进一步明确,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不低于以上规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3、问:此次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政策的同时我市其他征地补偿政策也变化吗?
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在征地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等有关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4、问:调整后的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什么时间执行?前后政策如何衔接?
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调整后的征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文件有效期为三年,即截止到2018年2月28日。
关于政策执行衔接,2015年3月1日(含3月1日)后,签订征地协议的,按照调整后的补偿标准执行。2015年3月1日前签订征地协议的履行问题,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5、问:文件中未涉及的项目按照什么标准补偿?
答:本次调整过程中,根据近年来我市开展征地补偿工作的实际情况,新增了厂房、门垛、厂区大门、外楼梯、地面、路面、茶园等附着物和青苗项目,并在成本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相应及补偿标准。同时,未涉及的项目或者无法参照补偿的以及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委托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鉴证,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6、问:文件中只列出了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标准,那么征收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什么标准补偿?
答: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按照《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问:青苗补偿标准怎么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青苗补偿费一般是指国家征收土地时,粮食等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而应当给予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依据耕地年产值确定。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青苗补偿费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在具体计算青苗补偿费时,各区、市应根据本地区的耕地年产值和农作物种植季数相应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
8、问:抢种、抢栽、抢建的能补偿吗?
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此次我市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时特别注明,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后抢种、抢栽的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以及抢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另外,为解决征地过程中存在的抢种、抢栽青苗和其它地上附着物,增强征地补偿工作的可操作性,借鉴外地做法,将果树、葡萄补偿标准,由根据生长期按株计算补偿费用,调整为按果园面积计算补偿费用。对新增的茶园补偿标准也根据生长期按果园面积计算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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