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粮食局网站2016-11-01 10:48:36
《关于在江西湖南两省启动201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请示》(中储粮〔2016〕367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6〕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自10月24日起在江西省、湖南省启动2016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附相关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等六部门日前发布2016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确保最低收购价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根据《预案》,执行本预案的小麦主产区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预案规定的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21日至9月30日;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当年7月16日至9月30日;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9月16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2月末。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6年我国继续在小麦主产区、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2016年生产的小麦(三等)最低收购价为每50公斤118元;早籼稻(三等)、中晚籼稻(三等)和粳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3元、138元和155元。
与2015年“预案”相比,托市收购执行地区、执行时间、托市价格、质量标准、启动程序、职能分工等均保持不变,主要变化有四点:
一是托市收购执行企业增加。在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中,增加了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航工业、农垦集团所属企业及有关地方骨干企业。
二是可委托租仓收购托市粮。在仓容紧张地区,中粮、中纺、中航工业3家中央企业直属库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推荐的1-2家骨干企业,可接受承贷的中储粮直属企业委托,在其管理能力范围内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粮食。
三是加强对托市稻谷质量监管。在稻谷收购结束后,由省级粮油检测机构对托市稻谷逐仓检测,由省财政及时足额拨付检验费用,经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稻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防这部分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四是不再坚持“顺价销售”原则。在托市粮销售上,取消了多年来保持的“顺价销售”原则,改由国家有关部门“合理制定销售底价”,公开竞价销售。
2016年小麦和稻谷托市收购政策的四点变化有利于粮食价格与市场接轨、有利于减少托市粮库存、有利于缓解仓容紧张地区仓容压力、有利于避免农民“卖粮难”、有利于保护居民舌尖上的安全。全市粮食部门将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执行政策,让好政策得到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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