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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及申报程序

来源:漳平市人民政府2016-10-25 10:20:10

2012年以来,福建省大力支持创建福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使之成为农业产业集聚、成果展示、农民创业的重要平台,带动了我省现代农业快速发展。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省政府决定在“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福建农民创业园和农民创业示范基地建设,以下是福建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评选条件

1.近三年内被评为龙岩市级示范社。

2.种植业、畜牧业、农机、植保类合作社必须列入省农民合作社名录。

3.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且正常经营满2年。

4.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100人以上;农机、渔业、林业、畜牧业合作社成员数50人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成员数30人以上。

5.合作社注册资金在80万元以上(其中:林业、渔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且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8000亩以上;植保统防统治合作社年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6.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中农机、植保合作社年经营总收入50万元以上。

7.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8.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产品近三年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9.拥有“三品一标”或注册商标。

二、申报评选程序

1.对符合评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漳平市农业局汇总。漳平市农业局汇总后将申报材料分送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漳平市级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择优筛选后签署意见,由漳平市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文统一上报设区市农业、财政部门。

2.设区市农业部门将申报材料分送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各行业主管部门复核盖章后送回设区市农业部门。设区市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分配名额数联文上报省农业厅、财政厅。

3.省农业厅将申报材料分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初审意见,盖章后送省农业厅。

4.省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初定名单分别征求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后,统一进行公示。对被评定为“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予以发文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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