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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

来源:广东国土资源局2016-10-17 11:27:32

从9月26日起广东省开始实施《广东省调整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16年修订调整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现有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结合国家相关要求和本标准及时予以调整。2011年1月25日我厅印发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9月23日

附件1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

单位:万元/公顷

地区类别 耕 地 园 地 林 地 养殖水面 未利用地
一类 174 133.9 61.2 180.75 53.5
二类 128.15 98.6 46.3 133 39.45
三类 96.9 74.5 37.6 100.6 29.8
四类 88.8 68.3 31.8 92.2 27.3
五类 75.6 58.15 28.6 78.45 23.2
六类 69.9 53.8 25.2 72.6 21.5
七类 65 50 22.6 67.5 20
八类 57.2 44 20.7 59.4 17.6
九类 52.6 40.5 18 54.6 16.2
十类 47 36.2 15.75 48.8 14.5

附件2: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2016年修订调整)(点击下载)

《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使用说明

一、《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以下简称《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市)征收集体农用地(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与《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地区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同时使用。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标准》只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需另计算。

三、《分类表》没有列出的开发园区参照所在城镇或邻近城镇的标准执行。

四、各地征地补偿不得低于《标准》。各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标准》和《分类表》,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制定本地区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由于行政区域的调整或其他原因,个别村原类别档次水平与所在镇的类别档次水平不一致的,在上报征地材料时,应对上报的征地补偿标准说明理由,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原类别档次水平执行。

六、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标准》和《分类表》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七、《标准》及《分类表》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八、《标准》及《分类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四年。《标准》实施之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征地报批手续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标准》实施之前已完成听证程序、征地补偿款已预付的征地项目,在《标准》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可按原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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