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雁峰区农业局植保植检站2016-09-18 10:23:58
一、责任单位
雁峰区农业局植保植检站
二、责任人
农药经营许可实行局长负责的岗位分工责任制,副局长主持植保植检站全面工作,股室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农药经营许可申请报告审批责任人:局长、分管副局长,主办人:植保植检站站长,协办人:植保植检站工作人员。
三、审批依据
(一)《湖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湖南省植物检疫条例》
四、审批范围
对行政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进行日常管理。
五、申报条件
(一)符合本行政区域农药经营机构设置规划。
(二)遵纪守法,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日常管理,没有生产、销售、高毒、高残留的违禁药品。
(三)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
六、申报材料
(一)农药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近年内的生产、经营档案。
七、办理程序和时限
(一)申请人(单位)提交农药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书。
(二)植保植检站对受理的申请人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对公示期无异议的申请人,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
八、监督检查
(一)建立完善局务会制度,每个人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最后由植保植检站归档保存。
(二)植保植检站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三)局机关有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公平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九、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定的。
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其他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过失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5、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6、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7、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局长为责任人。
8、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办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2、有关局领导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区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
3、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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