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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2016年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实施方案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2016-07-21 08:49:22

关于印发钦北区2016年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6〕44号

各镇人民政府及和长田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钦北各有关单位:

《钦北区2016年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6月26日

钦北区2016年中央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桂财农〔2016〕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贴的政策目标

自2016年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政策以财农〔2015〕31号及自治区有关文件为指导,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改革粮食生产补贴政策体系为手段,创新粮食生产经营机制和财政支农机制,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促进粮食生产的规模化、组织化。

二、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一)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为保护耕地资源和耕地地力,提升粮食生产潜力,实施普惠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对已被非农征用、退耕还林、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发展林果业、绿化景观建设、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耕地质量未能通过验收确认的耕地等,不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农户应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做到耕地不撂荒、不改变用途、地力不降低。

2.补贴依据。补贴资金原则上以计税耕地面积为基础作为补贴依据。

3.补贴标准。农户补贴面积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农户实际耕地面积计算出全区的平均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待自治区资金下达后再根据补贴规模计算出补贴标准,并将补贴资金分解到农户。

4.资金分配。自治区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规模,由区包干使用。区在实际发放中因耕地面积等因素变化出现补贴资金不足的,由区统筹解决;出现资金结余的,可以作为结转资金在下一年度继续统筹安排用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相关工作。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5.补贴发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通过“一卡(折)通”直接补贴到户。

6.补贴用途。为引导农民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保护,各地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提高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水平,补贴资金应引导农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用好畜禽粪便,多施农家肥;二是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通过秸秆还田青贮发展食草畜牧业,禁止焚烧秸秆,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三是大力发展节水农业,推广水肥一体化等农业绿色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主动保护地力;四是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墒和抗旱能力。

(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为支持和引导粮食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组织化程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

1.支持对象。全年水稻、玉米、马铃薯等粮食种植面积达到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

在一个区内新型经营主体作为补贴对象需达到的主要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最低门槛为:种粮大户50亩,家庭农场50亩,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亩,直接从事粮食种植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500亩。

2.支持内容。该项资金重点用于以下方面(其中2016-2017年,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资本金注入、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内容)。

(1)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发展区农业担保公司,强化银担合作机制,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全区将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组建,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公司设立审批手续的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予以资本金注入支持,具体支持比例或额度按自治区、市及区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2)围绕粮食生产,积极推广土地托管服务模式,鼓励供销、农机等单位发展农业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社会化服务,提高全区粮食生产规模化率。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粮食生产托管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稻谷烘干储藏、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方面,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探索将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到组织成员。

(3)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对连片300亩以上的稻田开展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稻谷烘干、仓储物流等设备设施的购置和研发,支持开展秸秆还田、病虫害统防统治、抗灾救灾、节水灌溉等农业技术推广,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4)支持农业和供销系统建立为农服务中心和平台,加强农民培训基地建设,加大职业农民培训。

(5)支持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支持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发展生态粮食,提升耕地地力水平;对通过绿色、有机粮食和蔬菜类农产品认证的生产基地进行补助;对新型肥料推广、绿色农药推广以及节水灌溉技术推广等进行补助。

(6)支持其他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出有关的其他支出。

3.支持方式。结合实际,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支持方式,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具体支持方式为:

(1)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推动形成全区性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建成覆盖农业优势特色区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

(2)贷款贴息。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直接从事粮食生产、收储、加工方面获取的贷款予以贷款贴息补助。如: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大型农机金融租赁的,可对购置大型农机产生的贷款利息予以补助。年度贷款贴息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

(3)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补贴与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可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粮食绿色生产技术推广与服务。

4.操作办法及补助标准。可在上述环节中自行选择具体支持方式,并确定操作办法、补助标准。采取农业信贷担保、贷款贴息支持方式的要单独编制具体实施细则。

5.资金分配。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由自治区根据各地粮食播种面积、粮食新型经营主体、粮食规模化种植面积等因素测算下达,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规定的用途,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安排使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采取包干使用方式,要合理统筹安排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产生资金缺口的,由地方统筹解决。

三、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补贴资金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区财政局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各镇财政所(城区财政所)要在“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存款”专户下单独设置明细账,单独核算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便于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按照各镇(长田)应兑现给耕地农民的补贴资金从市农发行或开户行汇划到各镇财政所(城区财政所)“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存款”专户,再由镇财政所(城区财政所)通过开户行直接划到农户存折。

四、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和程序

补贴资金的兑付由镇财政所(城区财政所)具体负责,各镇财政所(城区财政所)要继续完善为每户农民在信用社开办补贴存款户,没有完善的要尽快办理完善,原则上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采取发放存折的方式,通过“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给农户。补贴资金兑付的具体程序是:

(一)由镇政府(长田街道办)在自然村将农户的耕地面积进行张榜公布(实行村级公示制度)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面积,由镇财政所(城区财政所)上报区财政局汇总,作为全区分配补贴资金的依据;待自治区资金下达后区财政局计算出全区的平均补贴标准。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镇公示无异议的耕地面积计算分配补贴资金到各镇(长田),并将补贴资金及时从市农发行或开户行汇划到各镇财政所(城区财政所)“对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存款”专户,各镇(长田)原则上要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兑付完毕。

(三)各镇财政所(城区财政所)在发放补贴通知的同时,及时将农户的名单和补贴金额等资料通知委托代办的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农民的存折。对补贴资金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强制以补贴款抵交任何款项;凡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补贴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区政府对本区域内的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补贴标准、组织核实补贴面积、兑付资金、监督检查及信访等工作,并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镇(长田)对辖区内的补贴工作具体负责,主要负责面积的申报、核实和张榜公示、信息的审核和录入。各级财政、农业、宣传、审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镇(长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要2016年6月30日前兑现到农民手中,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农业局,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镇(长田)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形式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对因政策调整造成补贴减少的农户要宣传解释到位,赢得理解和支持,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做好基础工作。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实行补贴兑付“一卡(折)通”;严格落实补贴公示制度,由镇政府(长田街道办)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要与实际发放情况一致;严格核实补贴对象和面积,落实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严禁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给予补贴,一旦发现,按照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于信访案件要限时办结;严格落实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

(五)强化沟通交流。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六)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财政部门管资金、农业主管部门管项目的原则进行职责分工。财政部门要落实预算资金,加快资金拨付进度,严格执行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农业部门要重点做好基础数据采集、信息数据录入、数据分析、组织发放等工作,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补贴面积基础数据及资金分配方案。镇政府(长田街道办)要严格落实补贴发放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信访案件处理情况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核指标。

转自:http://www.qinbei.gov.cn/Item/1619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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